《新京報》社論《給流動人口以明確的權利預期》提出,還流動人口以完全平等的市民待遇,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任務。的確,城市流動人口問題已然無法回避,它不僅關系到城市管理,更關系到城鄉之間、不同地域間公民的平等權利。
流動人口問題的實質是戶籍制度,因戶籍身份的不同,導致了公民之間享受到的社會資源不同。但就現實來看,在戶籍差別及其所對應的社會資源分配體制尚難徹底改變的情況下,流動人口管理問題的要害還不在于戶籍本身,而在于把公民的各種權利跟戶籍捆綁在一起的機制。人口流動了但戶籍無法流動,相應的公民權利被綁定在戶籍上也就無法實現流動,這才是流動人口的各項政治權利、社會權利難以有效實現的根本所在。
流動人口管理和戶籍制度的背后,實際上反映出公民的憲法權利即遷徙自由的權利問題。遷徙自由不僅意味著它是一項個人的權利,還昭示了作為同一個國家的公民,通過同一部憲法聯系在一起,履行同等的公民義務,享受同樣的公民權利。
應當承認,受制于諸多客觀因素,我們事實上還很難求得一個既公平合理,又兼顧社會所有群體利益的人口管理“最優化”方案。在這一現實面前,政府公共管理的價值取向,就需要更多地考慮社會現實利益。讓流動人口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盡管會遇到某些具體的技術性困難,但并不意味著管理者的無所作為。
流動人口與戶籍居民在享受社會資源方面的不平等問題,很難在短時期內取得實質性的突破,但這并不妨礙盡可能創造相對公平和平等的政策環境。特別是,在戶籍制度改革尚難以一蹴而就的現實面前,將流動人口的公民權利以及相應的政治權利、社會權利與戶籍脫鉤,相對獨立出來,只依據他們的公民身份而不是戶籍身份,才能夠保證權利隨著人員的流動而流動。
□王建芹(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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