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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離婚女子稱丈夫有婚外情
具體案例:
2010年2月,妻子李蕓發現丈夫白凱常在網上與一個女同事聊天,內容非常曖昧。雖然白凱極力否認他與女同事的婚外情,但去年6月的一天,李蕓和父母將白凱和他的女同事堵在女同事的租住處。在派出所,該女同事承認其與白凱自4月就已經同居。李蕓后同意離婚,但要求白凱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認為,白凱應對婚姻的破裂承擔過錯責任,判決二人離婚的同時,白凱給付李蕓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調研顯示:
27%的女性稱自己的丈夫有婚外情,其中四成女性對丈夫不忠實于婚姻的行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絕大多數女性無法提交丈夫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明,而只是丈夫與同事、與網友曖昧的短信、聊天記錄以及照片等。即使這些證據能夠認定男方有第三者,也很難認定男方與第三者同居。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受害方獲得損害賠償的條件,女方搜集這類證據非常困難,因此她們以此起訴離婚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一般難以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