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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實驗室填寫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見附件 2 ), 經依托單位及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人口計生委批準立項。
第十四條 委級重點實驗室經批準立項后即進入建設實施期。建設所需資金主要由依托單位籌集,依托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人口計生委劃撥相應經費用于委級重點實驗室建設,主要用于購置儀器設備,改善實驗條件。
第十五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對委級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定期檢查,適時處理建設中的問題。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定期向國家人口計生委報告委級重點實驗室建設進展情況,保證實驗室人員相對穩定。建設期間實驗室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
第十七條 委級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成后,依托單位應提交建設總結報告,向國家人口計生委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組織專家對完成建設計劃的委級重點實驗室進行驗收,通過后予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