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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獲得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包括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和承擔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計劃生育藥具,是指國家依法免費提供,用于避孕節育的藥具。
第四條 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指計劃生育藥具的計劃管理、采購管理、經費管理、質量管理、供應發放和隨訪服務等。
第五條 國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藥具;育齡夫妻在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可以免費獲得計劃生育藥具。
第六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把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 計劃生育藥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為育齡夫妻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