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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ㄒ唬┡按⒌膵D女、采取絕育措施的婦女或者不育婦女的;
?。ǘ┚芙^、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ㄈ┮詺?、侮辱、誹謗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物等方式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行報復的。
第六十九條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出具假證明的;
?。ǘ┨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ㄈ┣址腹袢松頇?、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
(四)對舉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ㄎ澹┙亓?、貪污、侵占、挪用、私分計劃生育經費、社會撫養費或者罰款的;
(六)明知他人計劃外懷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補救措施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社會撫養費具體的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