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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經銷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銷藥品貨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部門或者單位,由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經依法鑒定因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造成身體傷害系施行手術單位過錯所致,受術者的治療費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施行手術的單位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已婚育齡婦女不按規定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對阻礙育齡婦女接受孕情檢查的,處200元罰款。對替代他人參加環情、孕情檢查的,處2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