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規范城市房屋征收拆遷和補償
針對近年來房屋征收拆遷中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事件時有發生的情況,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兩度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規定征收房屋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必須經人大審議通過,明確了征收范圍,擴大了補償范圍,確定了按市場價格補償原則,加強了對拆遷的監管,禁止行政強制拆遷、暴力拆遷和斷水斷電等不人道行為。
(三)推進醫療制度改革、保障健康權
2010年醫療制度改革繼續推進。全國財政醫療衛生支出預算安排4439億元,其中中央財政醫療衛生支出預算安排1389億元,主要用于基本醫療保障、基層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等。中央投入509億元解決了歷史遺留的600多萬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問題,統籌解決了200多萬其他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問題。4573萬農民工也已納入城鎮職工醫保范圍。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數增加到4.24億人;新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數達到8.35億人。
(四)促進教育公平、保障平等受教育權
2010年7月教育部頒布了《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點。綱要提出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教育公平的關鍵是機會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困難群體,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向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縮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責任在政府,全社會要共同促進教育公平。
(五)反歧視和隱私權保障
2010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取消了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因職業特殊確需檢測的,應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并經衛生部核準。通知廢止了以往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地方政府發布的所有“乙肝歧視”的政策和規范,并詳細列出了違規檢查的處罰方式。
(六)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該修正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作了嚴格規范,規定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除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事案件證據的取得和認定及綜合審查和運用提出了具體詳細的標準,對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