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現將《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管理,規范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活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防御和減輕海洋災害,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國土資源部在認真總結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工作實踐經驗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研究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事業的性質和定位。
征求意見稿規定,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是服務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三條)
(二)明確了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的管理體制。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在所管轄海域組織實施并具體管理有關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三)加強了海洋觀測網規劃與設施建設的管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實施;海洋觀測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海洋觀測網建設規劃,采用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海洋觀測設施的設立和調整,應當經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準;國家依法保護海洋觀測設施和海洋觀測環境。(第二章)
(四)規范了海洋觀測管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海洋觀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海洋觀測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海洋觀測活動,保證觀測質量;海洋觀測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海洋觀測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國家對海洋觀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國家建立海洋觀測資料共享制度。(第三章)
(五)規范了海洋預報管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眾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按照職責統一發布;海洋預報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公眾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站等媒體安排固定的時間和版面,每天及時刊播公眾海洋預報或者海洋災害預警報信息。(第四章)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在海洋觀測、海洋預報等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第五章)
二、關于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4月2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ygc@chinalaw.gov.cn。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管理,規范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活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防御和減輕海洋災害,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是服務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
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在所管轄海域組織實施并具體管理有關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科學技術的創新與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培養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人才,提高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工作水平。
對在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海洋觀測網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建設規劃,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實施。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全國海洋觀測網建設規劃和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觀測網建設規劃,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海洋觀測網建設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海洋觀測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海洋觀測網建設規劃,采用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保證建設質量。
第九條國家對海洋觀測設施實行分類管理。
海洋觀測設施包括國家海洋觀測設施、地方海洋觀測設施和專用海洋觀測設施。
國家海洋觀測設施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地方海洋觀測設施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專用海洋觀測設施由設立單位負責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海洋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十條國家海洋觀測設施的設立和調整,應當經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批準;地方海洋觀測設施和專用海洋觀測設施的設立和調整,應當經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備案。
專用海洋觀測設施應當避免與國家海洋觀測設施、地方海洋觀測設施重復建設。
第十一條建設防潮大堤、特大跨海橋梁和濱海的核電站、化工園區等重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用海洋觀測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海洋觀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海洋觀測設施。
海洋觀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所使用的海洋觀測設施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國家海洋觀測設施和地方海洋觀測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修復,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國家依法保護海洋觀測環境。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劃定海洋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并在保護范圍邊界設立標志,或者將保護范圍予以公告。禁止在海洋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障礙物、圍填海;
(二)設置影響海洋觀測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三)影響海洋觀測的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捕撈作業、水產養殖、傾倒廢棄物、爆破等活動;
(四)可能對海洋觀測產生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海洋觀測設施和海洋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對海洋觀測設施和海洋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批準設立海洋觀測設施的部門的要求,采取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海洋觀測設施等措施后方可開工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海洋觀測設施和海洋觀測環境異常的,或者發現危害、破壞海洋觀測設施和海洋觀測環境行為的,有權向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海洋觀測機構報告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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