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洋觀測管理
第十六條海洋觀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海洋觀測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海洋觀測活動,保證觀測質量。
第十七條海洋觀測設施正式運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確需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的,國家海洋觀測設施應當經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批準;地方海洋觀測設施和專用海洋觀測設施應當經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設置的海上石油平臺,以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海洋觀測并報告海洋觀測信息。
第十九條海洋觀測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
海洋觀測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計量器具,不得用于海洋觀測。對不具備檢定條件的海洋觀測用計量器具,應當通過校準保證量值溯源。
第二十條海洋觀測機構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計量管理體系,保證海洋觀測質量和計量準確。
海洋觀測機構應當加強對海洋觀測資料獲取和傳輸的質量控制,并對海洋觀測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海洋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有關海洋觀測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開展加密觀測,及時為海洋災害應急提供海洋觀測資料。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海洋觀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
海洋觀測機構應當按照資料管理權限,向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匯交海洋觀測資料。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對海洋觀測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海洋觀測成果。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海洋觀測資料共享制度。
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家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數據庫。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四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妥善存儲、保管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
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對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以及對資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進行,并經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應當經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海洋預報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眾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按照職責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布公眾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
第二十八條海洋預報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各種海洋觀測資料和相關背景信息,綜合分析海洋自然現象變化情況,對海洋發展變化趨勢及其影響作出科學預測,定期組織開展預報會商,不斷提高公眾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
第二十九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海平面變化、影響氣候變化的重大海洋現象的預測、評估和信息發布。
沿海警戒潮位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核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三十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報統計分析和災害長期趨勢預測結果,提出確定海洋災害重點防御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在海洋災害重點防御區進行各類重大項目和產業園區建設,應當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開展海洋災害風險評估工作,預測和評估風暴潮、海浪、海平面上升、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海洋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有關海洋預報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組織開展應急會商,及時補充或者訂正預警結論,并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二條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站等媒體安排固定的時間和版面,每天及時刊播公眾海洋預報或者海洋災害預警報信息。
廣播、電視播出單位改變公眾海洋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海洋主管部門的同意;對國計民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海洋災害警報和補充、訂正的公眾海洋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三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海洋預報或者海洋災害預警報,應當使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提供的信息,并標明海洋預報機構的名稱。通過傳播海洋預報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海洋預報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海洋災害信息發布平臺,根據海洋災害防御需要,在港口、碼頭等人口密集區域建立海洋災害預警報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
海洋觀測和海洋預報機構依法使用的無線電頻道和信道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干擾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面向特定用戶提供專項海洋預報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海洋主管部門頒發的海洋預報咨詢服務資質證書。
申請領取海洋預報咨詢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海洋預報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海洋預報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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