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作為國內首個無障礙建設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將于今年全國殘疾人日——5月16日正式實施。
根據《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概念主要包括:坡道、緣石坡道、盲道;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等;無障礙廁所、廁位、無障礙標志,其他便于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等。條例規定,對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今后,本市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的或者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楊楊)
《京華時報》 20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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