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會議日前在福州召開。會議傳達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有關指示精神,總結了各地探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經驗和取得的成效,并對下一步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作出具體部署。李立國副部長出席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
李立國副部長在講話中指出,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安排更加重視,多次強調要讓困難群眾共享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成果,解決好困難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利益問題,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救助體系。中央對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提法逐步強化,要求也越來越高。從黨的十六大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逐漸不斷上升到普遍要求的。去年12月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今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確定低保對象范圍、標準,鼓勵已建立制度的地區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區建立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標志著農村低保已基本完成試點探索的過程,進入了全面推進的新階段。這是繼城市低保成功實施以后的又一項重大制度創新。
在中央作出這一重大決策的過程中,國務院辦公廳多次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協商,并派出調研組到部分地區進行深入調研;中央政治局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及時研究全面推進農村低保工作,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回良玉副總理作出了一系重要指示,體現出黨和政府對農村群眾安危冷暖的深切關懷,反映了系統地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的科學思維和深謀遠慮。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有效措施,是改革農村傳統救濟方式的必然選擇,各地要把推進農村低保制度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抓緊抓好。
李立國副部長指出,我國的農村低保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目前,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達到23個,在其余8個省份中,云南、廣西、青海、寧夏、湖北等5省(區)實施農村低保的文件已提交省(區)政府審議,有望近期出臺;新疆、貴州、西藏等3省(區)在完善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制度的同時,也在積極組織農村低保試點,準備向低保制度過渡。目前,全國農村低保對象已達1509萬人,比2005年底增加684萬人,增長82%;全年累計發放低保補助金41.6億元,比2005年增加16.3億元,增長64%。
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初步建立了農村低保制度的框架體系。一是政府主導,初步形成了較為健全的工作機制。各地建立了“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鄉村落實”的農村低保工作機制;一些省份將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列為向全省(區)人民承諾的“實事”之一,重點部署、重點督辦。二是建章立制,初步形成了實施農村低保的工作規范。23個建制省份都由省(區、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實施農村低保的文件或規章,對農村低保對象范圍、保障標準、審批管理、資金來源等作了規定。同時,指導各市、縣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形成較完善的政策體系。三是因地制宜,積極探索了切合實際的管理方式。各地普遍實行了較為嚴格的對象審批和動態管理制度,規定了個人申請—村委會評議—鄉鎮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程序,完善了張榜公示、民主監督措施。同時,又針對農村村民與城市居民的差異,探索了一些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如重點保障生活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農村貧困家庭、民主評議貧困農民家庭收入、分類救助等。四是落實資金,建立了政府投入為主的資金渠道。已經實施農村低保的地方,普遍建立了地方各級財政分級負責低保資金的投入機制。在資金管理上,各省都對低保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納入社會救濟資金支出科目和縣級財政部門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保證了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人。
李立國副部長強調,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決策,全面推進農村低保制度建設,民政部門負有直接責任。各級民政部門都要立即行動起來,把建立和完善農村低保制度作為當前民政工作的首要任務,把握機遇,統籌規劃,加強協調,系統解決建立或完善制度的前提條件和關鍵問題。少數尚未建制的省份應力爭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建制。已經制定上報建制方案并進入決策程序的省份,民政部門要做好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就申報、審批、公示、發放、分類施保和動態管理等環節搞好具體制度設計,起步就實行規范化管理。已經建制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
各地在推進低保制度建設過程中,一是要堅持穩健起步,合理確定農村低保標準、范圍和對象。重點解決因病、因殘、年老體弱、缺乏勞動力或勞動力勞動能力低下、生存條件惡劣等致貧的農村特困群眾的溫飽問題。二是要適應農村特點,采取合適的辦法。在收入計算,對象審核,補助方式,資金發放,動態管理等方面,要更多地注重家庭實際生活的考察,更多地運用簡捷方式。三是要規范管理,強化公開性和監督機制。要堅持陽光操作,做到審批政策、申請對象、低保標準、救助水平四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要注意動態管理,切實做到“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強化監管措施,明確工作責任,對資金落實、規范管理等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
部分省(自治區)的民政廳長、各地主管廳局長和低保(救濟)處長、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出席會議。(葉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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