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寧波7月9日消息 從7月始,寧波市將實行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按照該政策,使用殘疾人員較多的企業,每雇一名殘疾人員,最高每年可退稅3.5萬。
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文,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這次調整,主要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適用范圍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享受政策的殘疾人范圍由現行的“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
按照寧波市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享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流轉稅方面,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其中,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含縣級市、區)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在所得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稅前扣除,并加計100%扣除的辦法。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擬享受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調整后的政策規定了如下條件: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的單位,可以享受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記者焦健 曹美麗 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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