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司長吳道槐今日介紹,失業保險金在不同的省之間,在同一省的不同地區之間標準是不同的,大的原則是體現不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時,吳道槐介紹,按照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主要有這樣幾項:首先,申領人員在職的時候應該是其所在單位和本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繳費年限最低應該達到一年以上,這是一個基本條件;二是,申領人不是因為本人意愿而造成的失業;三是失業以后本人有求職的愿望,還想再找工作,他到職業介紹所登記,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等,如果本人沒有就業愿望的也不行。這些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失業保險條例》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核心條件。
吳道槐表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的確定,也就是說失業后可以拿到多少失業保險金是有一個原則的,按照不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來確定,這是一個基本原則。目前的狀況就是由于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比較低,全國現在的統籌單位大概是2500個左右,絕大多數都是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的。所以基本上各個縣的最低工資標準有差異、經濟發展水平有差異、城市低保標準也不一樣。因此,在不同的省之間,在同一省的不同地區之間,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也是不同的。總體上,大的原則是體現不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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