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主持人:
我想問您這個壓力,剛才我們說到,在《食品安全法》里面涉及到虛假廣告,演員做這個廣告,他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在這個侯耀華所代言的10則廣告里面,他是不是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
李方午:
這個法律責任,剛才王教授已經說過,《食品安全法》說到的是承擔民事的賠償,也就是民事連帶的責任,這種責任需要消費者在受到虛假廣告的誤導以后,造成了損害,要向法院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來進行判決。
主持人:
那如果像剛才侯耀華他涉及到的10則多是藥品還有保健用品,這些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李方午:
應該說我們10則廣告中一共有6個是保健食品,1個是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實際上大范圍的都是我們現在講的食品,也就是說有7個產品都是食品,2個是藥品,1個是醫療器械。
主持人:
那涉及到的食品的這些廣告,也就是說他要承擔法律責任。
李方午:
對,如果他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害,因為《食品安全法》是這樣規定的。
主持人:
好的,謝謝李主任。再回到演播室,王教授剛才說了,當10個虛假廣告里面大部分是食品廣告,如果說這些廣告沒有造成消費者的一些權利的受損,他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王錫鋅:
《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所謂的連帶責任,主要是指虛假廣告所涉及到的產品,如果造成對消費者的侵權,比如說吃了以后,可能導致身體引發一些問題,這時候導致侵權,我們說是一個連帶責任問題,如果沒有引發這些問題的話,本來剩下的責任應該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你代言虛假廣告,如果說在法律上規定了廣告的這些發布者、經營者,以及廣告代言人,如果有責任的話才可以。但是很不幸,到目前為止,對于廣告代言人要承擔何種行政執法上的責任,現在在目前的法律中,其實依然是一個空白。
主持人:
剛才我們特別強調,在《食品安全法》里面規定,廣告代言人是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的,如果是藥品呢?他們要不要承擔?
王錫鋅:
藥品以及保健食品,都有專門的關于廣告審查的一些規定,分別是主要是由藥監部門,有的是由藥監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來聯合發布的。在這些里面,我今天仔細地查閱了這些法律責任的條款,基本上對于廣告代言的個人其實是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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