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第三次專家商談在北京首都大酒店舉行。本次商談雙方將會就框架協議的主要內容和條文進行磋商,就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早收計劃及后續的工作安排交換意見。 中新社發 杜洋 攝
中新社北京6月13日電 (記者 路梅)海協會與海基會13日在北京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舉行第三次專家工作商談。大陸方面由海協會理事、商務部臺港澳司司長唐煒帶隊,臺灣方面由海基會顧問、臺灣經濟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黃志鵬擔任團長。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文本及5個附件深入交換意見,并取得實質進展。
在本次商談中,雙方就協議文本基本達成共識,協議文本由序言及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獲、其他等5章共16條組成,其內容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
——貿易與投資:針對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制定雙方進一步協商的原則與項目。
——經濟合作:制定后續合作事項包括知識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利化及產業合作等。
——早期收獲計劃:包括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獲相關條款;實施早期收獲的產品及服務業別清單,將由雙方進一步確認后,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其他:主要包括爭端解決、機構安排、生效、終止等條款。
雙方表示,將遵循平等互利、循序漸進的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取消彼此間的貿易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加強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有利于兩岸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為使兩岸民眾盡快感受到“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利益,雙方在充分照顧彼此關切的基礎上,就協議中的早期收獲計劃充分交換意見并取得重要共識,即在協議生效后一定時間內開始對部分產品實行關稅減讓,并在部分服務貿易領域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早期收獲計劃涉及的產品在項目數、金額、比例上均達到相當的規模;涉及的服務業別開放,也已充分考慮彼此的需要。雙方同意,在協議生效后,盡快展開后續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協議的商談。
此外,雙方就臨時原產地規則、適用于早期收獲的服務提供者定義、雙方保障措施等協議附件內容進行磋商,并基本達成共識。
雙方認為,“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將為兩岸經貿合作搭建制度化的平臺,并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對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擴大雙方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環境等方面,都將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雙方表示,將加速“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協商工作進程,以爭取在第五次兩會商談時簽署協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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