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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第三人不支付的,今后可申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個人發生工傷,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或用人單位拒付有關費用的,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公布《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就先行支付做出了具體規定,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即將于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了有關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則,此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先行支付的條件及程序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應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申請后,經審核后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可以持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的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申請后,對于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其余部分醫療費用。
對于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對于個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部分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并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償還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
征求意見稿明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全部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而無力支付以及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個人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得工傷醫療費用或者醫療費用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退還給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截至6月24日。公眾可以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送電子郵件和郵寄信函等三種方式參與意見征集。(記者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