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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8月24日訊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進一步規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是提高公益慈善組織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公益慈善組織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為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規范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維護捐贈者和受贈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政策,民政部起草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我們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對該指引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后頒布實施。請將有關意見于8月31日之前反饋到:wp@mca.gov.cn或(010)58123164。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增強公益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引導公益慈善資源的有效分配,推動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指引適用于信息披露主體規范披露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披露主體應根據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滿足社會捐助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三條指引所指的信息披露主體是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參照實行。
第四條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主體在公益慈善活動中有關捐贈款物的募集、接受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規則
第五條信息披露要及時、準確、完整,確保披露信息真實。
第六條信息披露方式應盡力讓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及時、方便、完整地獲取和查閱披露信息。
第七條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侵犯他人權益或隱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可不予公開。公開捐贈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當事人同意或事先進行約定。
第八條信息披露主體應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確責任主體,使信息披露工作走入規范化、常態性。
第九條信息披露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類披露,即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和舉辦重大社會活動,由政府部門或公益慈善組織開展的重大社會捐贈活動的信息按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項目及其活動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