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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范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募捐活動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地域、活動起止時間、募集款物數額及活動目標、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計劃、募捐活動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動的方式(義演、義賣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情況等。
第十二條接收捐贈信息,包括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內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等。
第十三條捐贈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對象、受益地區(應注明省、市、縣及其具體受益地區)、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說明)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時限及對象
第十五條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
第十六條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采取動態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續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
第十七條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次年4個月內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
第十八條可采取多種方式披露信息,包括機構出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及其官方網站、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臺、雜志等)、現場披露(如披露周、新聞發布會等)、定期以郵寄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項目報告、專項基金的年度報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九條信息披露對象是社會公眾,其中,根據捐贈人、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公益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的要求,信息披露主體應提供專門信息和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社會捐助行政管理機關鼓勵信息披露主體依據指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工作評價和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將信息披露工作作為重要指標。
第二十一條社會捐助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慈善組織及其他信息披露主體的信息披露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由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負責解釋。社會各界如對指引有意見或建議,請以傳真或電話(010-58123164)方式告知負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