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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水下考古工作規程》意見的函
辦保函〔2011〕767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適應新形勢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水下考古調查、發掘、出水文物保護、資料管理等工作,確保水下考古工作人員和文物安全,不斷提升工作質量和科研水平,我局委托有關單位初步研究起草了《水下考古工作規程》。請你局(廳)就該《規程》研提意見,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函復我局。
附件:《水下考古工作規程》
水下考古工作規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下考古組織管理
第三章 水下考古調查
第四章 水下考古發掘
第五章 考古資料管理
第六章 考古資料刊布
第七章 出水文物保護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體系
第九章 附則
附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水下考古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加強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田野考古工作規程》的基本原則和工作方法,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的所有水下考古調查和發掘活動。
第三條 水下考古工作應服從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從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程。
第二章 水下考古組織管理
第四條 水下考古調查或發掘項目,應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許可要求,備齊相關材料并履行報批手續;從事水下考古的單位和個人,應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授予的資質和資格。
第五條 申請從事水下考古調查和發掘的單位,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授予的水下考古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取得水下考古領隊資格的人員。
(二)有從事出水文物保護的專業人員。
(三)有從事水下考古調查和發掘所需的基本技術設備。
(四)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從事水下考古的人員,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授予的水下考古領隊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國家文物局組織的水下考古培訓,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田野考古領隊資格,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稱。
(三)從事水下考古工作3年以上,參與水下考古項目不少于5項。
(四)正式發表2篇以上學術論文和1篇以上水下考古調查或發掘報告。
第七條 水下考古資質單位應該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核水下考古方案,按規定組織水下考古項目的申報、匯報和管理工作。
(二)指定水下考古項目領隊,并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水下考古項目領隊的工作。
(三)負責出水文物及其他水下考古資料的審查、登錄、保管、保護和移交。
(四)制訂并落實水下考古項目的安全措施,及時上報重要發現和安全事故。
(五)組織進行水下考古成果的宣傳和水下考古資料的整理、出版工作。
第八條 水下考古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度。水下考古領隊應該承擔以下職責:
(一)主持制訂水下考古方案、文物保護預案和各項安全預案,組織做好項目實施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考古執照許可的內容實施水下考古項目,協調項目各技術系統的正常運作,根據情況變化合理微調考古方案,確保水下考古工作嚴格遵守本規程。
(三)認真執行各項工作預案,保障人員、文物和設備的安全。
(四)及時上報重要發現和安全事故。
(五)及時完成水下考古項目工作報告,并提出對水下文化遺存的保護、保存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