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大難題的深層思考
土地產權制度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則歸農戶。但目前在農村土地的集約使用、非農開發或土地流轉中,農民的土地權益很難得到保證。為了保障農民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需要加快農村土地制度創新,明確承包期內農民對土地具有經濟上的所有權,包括土地使用權、轉包權、入股權、轉讓權、抵押權,以及承包期內土地資產的收益權,并將這些權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農民的土地產權予以明確界定并有法律保護,才能促使農村土地的流轉和集約經營,也才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與生活保障。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防止耕地總量降低到最低警戒線以下,確保農業的基礎地位。
集體經濟鞏固問題。集體經濟是建設新農村的基礎,也是新農村建設資金投入形成長效機制的重要支柱。但在鄉鎮企業改制和稅費改革后,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來源減少,不少村級集體經濟的轉移支付入不敷出,有的甚至負債累累。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是新農村建設中亟需解決的難題。從湖州和孚鎮荻港村、寧波奉化滕頭村等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經驗看,農村股份合作經濟是鞏固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一條重要途徑。因此,在完善農村雙層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要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使新型股份合作經濟成為新農村建設和農民致富增收的新的亮點。政府有關部門要在資金、用地、信貸、稅收、信息等方面加強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扶持,同時引導村級集體經濟對集體的資源性資產(如土地等)、實物性資產(如村辦集體企業資產等)和貨幣性資產的有效管理,促進集體經濟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
公共產品供給問題。新農村建設是一項系統、完整、復雜的長期工程,既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和社會各方的共同參與,更需要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農村公共產品的外部性、受益的局限性和運行的高成本性,決定了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主體只能是政府。但由于長期以來重城市、輕農村及實行城鄉差別的政策,農村公共產品普遍供給不足。現行分稅財政體制所造成的"財權上移,事權下放",也使基層政府缺乏充足的支農財源。為此,必須進一步完善現行公共財政體制,明確中央、省、市、縣、鄉鎮五級政府在提供農村公共產品方面的責任。公共財政覆蓋面要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不斷擴大,并要逐步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公共財政職能相適應的財政支持"三農"的政策體系。這一體系應包括穩定增長的財政投入政策、促進糧食穩定生產和現代農業建設的財政支持政策、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支持政策、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和擴大農村公共服務的財政支持政策、促進農民增收與抗災救災的財政支持政策、推進農村生態建設的財政支持政策及財政扶貧政策等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需要規范化、法律化,避免發生公共產品供給因領導人改變而改變的狀況,從根本上杜絕"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確確實實地將農民所需的公共產品落到實處。(陳時興作者為浙江省委黨校經濟學部副主任、教授、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