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選擇;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維護中華民族長遠利益的必然要求。
當前,實現節能減排目標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去年以來,全國上下加強了節能減排工作,國務院發布了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制定了促進節能減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相繼做出了工作部署,節能減排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去年全國沒有實現年初確定的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的目標,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節能減排工作的難度。更為嚴峻的是,今年一季度,工業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增長過快,占全國工業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業增長20.6%,同比加快6.6個百分點。與此同時,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認識不到位、責任不明確、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實、協調不得力等問題。這種狀況如不及時扭轉,不僅今年節能減排工作難以取得明顯進展,“十一五”節能減排的總體目標也將難以實現。
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群眾對環境污染問題反應強烈。這種狀況與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直接相關。不加快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資源支撐不住,環境容納不下,社會承受不起,經濟發展難以為繼。只有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才能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同時,溫室氣體排放引起全球氣候變暖,備受國際社會廣泛關注。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也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們應該承擔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節能減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于節能減排的決策和部署上來。要把節能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檢驗科學發展觀是否落實的重要標準,作為檢驗經濟發展是否“好”的重要標準,正確處理經濟增長速度與節能減排的關系,真正把節能減排作為硬任務,使經濟增長建立在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礎上。要采取果斷措施,集中力量,迎難而上,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力爭通過今明兩年的努力,實現節能減排任務完成進度與“十一五”規劃實施進度保持同步,為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狠抓節能減排責任落實和執法監管
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到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是強化政府責任的指標,實現這個目標是政府對人民的莊嚴承諾,必須通過合理配置公共資源,有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確保實現。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健全節能減排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強有力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節能減排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把節能減排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到各市(地)、縣和重點企業。要強化政策措施的執行力,加強對節能減排工作進展情況的考核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各地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統一考核。要把節能減排作為當前宏觀調控重點,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過快增長,堅決壓縮城市形象工程和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規模,切實保證節能減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資金投入。要把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要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公開嚴肅查處一批嚴重違反國家節能管理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者的責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強大聲勢。省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國務院報告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國務院每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節能減排的進展情況,在“十一五”期末報告五年兩個指標的總體完成情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節能減排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節能和環保法律法規及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自覺節能減排。對重點用能單位加強經常監督,凡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書的企業,必須確保完成目標;對沒有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的企業,強制實行能源審計和清潔生產審核。堅持“誰污染、誰治理”,對未按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染減排設施的企業和單位,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對惡意排污的行為實行重罰,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同時,要加強機關單位、公民等各類社會主體的責任,促使公民自覺履行節能和環保義務,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節能減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強有力的節能減排領導協調機制
為加強對節能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部署節能減排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負責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關污染減排方面的工作由環保總局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節能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盡快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實意見。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區推進節能減排的工作,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和進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提出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貫徹落實的具體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報國務院。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節能減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一、進一步明確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到2010年,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噸標準煤下降到1噸標準煤以下,降低20%左右;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萬噸減少到2295萬噸,化學需氧量(COD)由1414萬噸減少到1273萬噸;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60%以上。
(二)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把節能減排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調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加強宣傳、提高意識,突出重點、強力推進,動員全社會力量,扎實做好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工作,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控制增量,調整和優化結構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嚴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嚴把土地、信貸兩個閘門,提高節能環保市場準入門檻。抓緊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嚴格執行項目開工建設“六項必要條件”(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評估審查以及信貸、安全和城市規劃等規定和要求)。實行新開工項目報告和公開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上項目與地方節能減排指標完成進度掛鉤、與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的機制。落實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出口的各項政策。繼續運用調整出口退稅、加征出口關稅、削減出口配額、將部分產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出口。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差別電價標準。組織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節能減排工作專項檢查,清理和糾正各地在電價、地價、稅費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大淘汰電力、鋼鐵、建材、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業落后產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間實現節能1.18億噸標準煤,減排二氧化硫240萬噸;今年實現節能3150萬噸標準煤,減排二氧化硫40萬噸。加大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等行業落后生產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間實現減排化學需氧量(COD)138萬噸,今年實現減排COD62萬噸(詳見附表)。制訂淘汰落后產能分地區、分年度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關停,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布,電力供應企業依法停止供電。對沒有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投資的項目,實行項目“區域限批”。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建立落后產能退出機制,有條件的地方要安排資金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五)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進一步落實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發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進生產能力。根據不同行業情況,適當提高建設項目在土地、環保、節能、技術、安全等方面的準入標準。盡快修訂頒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領域,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資項目,促進外商投資產業結構升級。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提高加工貿易準入門檻,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
(六)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抓緊制訂出臺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推進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水電、沼氣、生物質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的科研、開發和建設,加強資源調查評價。穩步發展替代能源,制訂發展替代能源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車用乙醇汽油發展專項規劃,啟動非糧生物燃料乙醇試點項目。實施生物化工、生物質能固體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帶動作用的示范項目。抓緊開展生物柴油基礎性研究和前期準備工作。推進煤炭直接和間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烴代油大型臺套示范工程和技術儲備。大力推進煤炭洗選加工等清潔高效利用。
(七)促進服務業和高技術產業加快發展。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抓緊制定實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實任務,完善組織協調機制。著力做強高技術產業,落實高技術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完善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務業和高技術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大投入,全面實施重點工程
(八)加快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著力抓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十一五”期間形成2.4億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今年形成50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重點是:實施鋼鐵、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點耗能行業余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以及工業鍋爐(窯爐)改造項目共745個;加快核準建設和改造采暖供熱為主的熱電聯產和工業熱電聯產機組1630萬千瓦;組織實施低能耗、綠色建筑示范項目30個,推動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1.5億平方米,開展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與改造示范,啟動200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模化應用示范推廣項目;推廣高效照明產品5000萬支,中央國家機關率先更換節能燈。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十一五”期間新增城市污水日處理能力4500萬噸、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萬噸,形成COD削減能力300萬噸;今年設市城市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1200萬噸,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0萬噸,形成COD削減能力60萬噸。加大工業廢水治理力度,“十一五”形成COD削減能力140萬噸。加快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動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間投運脫硫機組3.55億千瓦。其中,新建燃煤電廠同步投運脫硫機組1.88億千瓦;現有燃煤電廠投運脫硫機組1.67億千瓦,形成削減二氧化硫能力590萬噸。今年現有燃煤電廠投運脫硫設施3500萬千瓦,形成削減二氧化硫能力123萬噸。
(十一)多渠道籌措節能減排資金。十大重點節能工程所需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金融機構貸款和社會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導資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的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在實行城市污水處理費最低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國家對重點建設項目給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促使企業承擔污染治理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重點流域內的工業廢水治理項目給予必要的支持。
四、創新模式,加快發展循環經濟
(十二)深化循環經濟試點。認真總結循環經濟第一批試點經驗,啟動第二批試點,支持一批重點項目建設。深入推進浙江、青島等地廢舊家電回收處理試點。繼續推進汽車零部件和機械設備再制造試點。推動重點礦山和礦業城市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組織編制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點行業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訂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十三)實施水資源節約利用。加快實施重點行業節水改造及礦井水利用重點項目。“十一五”期間實現重點行業節水31億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90萬立方米/日,新增礦井水利用量26億立方米;今年實現重點行業節水10億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7萬立方米/日,新增礦井水利用量5億立方米。在城市強制推廣使用節水器具。
(十四)推進資源綜合利用。落實《“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推進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煤層氣、煤矸石、大宗工業廢棄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十一五”期間建設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2000萬千瓦,今年開工建設500萬千瓦。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加強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推動新型墻體材料和利廢建材產業化示范。修訂發布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和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推進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確保2008年底前256個城市完成“禁實”目標。
(十五)促進垃圾資源化利用。縣級以上城市(含縣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統,全面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廢舊資源,鼓勵垃圾焚燒發電和供熱、填埋氣體發電,積極推進城鄉垃圾無害化處理,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十六)全面推進清潔生產。組織編制《工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編制通則》,制訂和發布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加大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力度。合理使用農藥、肥料,減少農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術開發和推廣
(十七)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在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和國家高技術發展計劃等科技專項計劃中,安排一批節能減排重大技術項目,攻克一批節能減排關鍵和共性技術。加快節能減排技術支撐平臺建設,組建一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優化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與轉化的政策環境,加強資源環境高技術領域創新團隊和研發基地建設,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
(十八)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范和推廣。實施一批節能減排重點行業共性、關鍵技術及重大技術裝備產業化示范項目和循環經濟高技術產業化重大專項。落實節能、節水技術政策大綱,在鋼鐵、有色、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紡織、造紙、建筑等重點行業,推廣一批潛力大、應用面廣的重大節能減排技術。加強節電、節油農業機械和農產品加工設備及農業節水、節肥、節藥技術推廣。鼓勵企業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制訂出臺《關于加快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的指導意見》,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培育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
(二十)推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制訂出臺《加快環保產業發展的意見》,積極推進環境服務產業發展,研究提出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的政策措施,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
(二十一)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廣泛開展節能減排國際科技合作,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建立節能環保合作機制,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節能環保技術和管理經驗,不斷拓寬節能環保國際合作的領域和范圍。
六、強化責任,加強節能減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將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有關部門要抓緊制訂具體的評價考核實施辦法。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對全部耗能單位和污染源進行調查摸底。建立健全涵蓋全社會的能源生產、流通、消費、區域間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體系,實施全國和地區單位GDP能耗指標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萬噸標準煤以上企業能耗統計數據網上直報系統。加強能源統計巡查,對能源統計數據進行監測。制訂并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統計和監測辦法,改進統計方法,完善統計和監測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數據網上直報系統和減排措施調度制度,對國家監控重點污染源實施聯網在線自動監控,構建污染物排放三級立體監測體系,向社會公告重點監控企業年度污染物排放數據。繼續做好單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指標公報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快建立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組織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指南》,加強對地方開展“能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把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性條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環評審批權限。對超過總量指標、重點項目未達到目標責任要求的地區,暫停環評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強化環評審批向上級備案制度和向社會公布制度。加強“三同時”管理,嚴把項目驗收關。對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擅自投運、久拖不驗、超期試生產等違法行為,嚴格依法進行處罰。
(二十五)強化重點企業節能減排管理。“十一五”期間全國千家重點耗能企業實現節能1億噸標準煤,今年實現節能2000萬噸標準煤。加強對重點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檢查和指導,進一步落實目標責任,完善節能減排計量和統計,組織開展節能減排設備檢測,編制節能減排規劃。重點耗能企業建立能源管理師制度。實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審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及公告制度,對未完成節能目標責任任務的企業,強制實行能源審計。今年要啟動重點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業能耗先進水平對標活動,推動企業加大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力度,提高節能管理水平。中央企業全面推進創建資源節約型企業活動,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
(二十六)加強節能環保發電調度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定并盡快實施有利于節能減排的發電調度辦法,優先安排清潔、高效機組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機組發電。今年上半年啟動試點,取得成效后向全國推廣,力爭節能2000萬噸標準煤,“十一五”期間形成6000萬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研究推行發電權交易,逐年削減小火電機組發電上網小時數,實行按邊際成本上網競價。抓緊制定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規范有序用電,開展能效電廠試點,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長效機制。
(二十七)嚴格建筑節能管理。大力推廣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筑。強化新建建筑執行能耗限額標準全過程監督管理,實施建筑能效專項測評,對達不到標準的建筑,不得辦理開工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準銷售使用;從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銷售時在買賣合同等文件中要載明耗能量、節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監管體系。深化供熱體制改革,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今年著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階段執行能耗限額標準的監管工作,北方地區地級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費補貼“暗補”變“明補”改革,在25個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能耗定額制度,實現節能1250萬噸標準煤。
(二十八)強化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管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軌道交通建設。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機動車發展,嚴格執行乘用車、輕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建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申報和公示制度;嚴格實施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條件的地方要適當提高排放標準,繼續實行財政補貼政策,加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公布實施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推進替代能源汽車產業化。運用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運輸組織管理水平,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的協調和有效銜接。
(二十九)加大實施能效標識和節能節水產品認證管理力度。加快實施強制性能效標識制度,擴大能效標識應用范圍,今年發布《實行能效標識產品目錄(第三批)》。加強對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強化社會監督、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開展專項市場監督檢查和抽查,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動節能、節水和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規范認證行為,擴展認證范圍,在家用電器、照明等產品領域建立有效的國際協調互認制度。
(三十)加強節能環保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節能監管監察體制,整合現有資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級節能監察中心,抓緊組建國家節能中心。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污染減排監管體制。積極研究完善環保管理體制機制問題。加快各級環境監測和監察機構標準化、信息化體系建設。擴大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實行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加強節能監察、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及環境監測站、環保監察機構、城市排水監測站的條件建設,適時更新監測設備和儀器,開展人員培訓。加強節能減排統計能力建設,充實統計力量,適當加大投入。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在節能減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規。加快完善節能減排法律法規體系,提高處罰標準,切實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積極推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訂工作。加快民用建筑節能、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環保設施運營監督管理、排污許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電網調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規的制定及修訂工作。抓緊完成節能監察管理、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節約用電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規章的制定及修訂工作。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廢舊輪胎回收利用、包裝物回收利用和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準備工作。
(三十二)完善節能和環保標準。研究制訂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各地區抓緊研究制訂本地區主要耗能產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今年要組織制訂粗鋼、水泥、燒堿、火電、鋁等22項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高耗電產品電耗限額標準)以及輕型商用車等5項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制(修)訂36項節水、節材、廢棄產品回收與再利用等標準。組織制(修)訂電力變壓器、靜電復印機、變頻空調、商用冰柜、家用電冰箱等終端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標準。制訂重點耗能企業節能標準體系編制通則,指導和規范企業節能工作。
(三十三)加強煙氣脫硫設施運行監管。燃煤電廠必須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裝置,建立脫硫設施運行臺帳,加強設施日常運行監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脫硫機組要與省級電網公司完成在線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對未按規定和要求運行脫硫設施的電廠要扣減脫硫電價,加大執法監管和處罰力度,并向社會公布。完善煙氣脫硫技術規范,開展煙氣脫硫工程后評估。組織開展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
(三十四)強化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和監督。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重要依據。對列入國家重點環境監控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實行向環保、建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季報制度,限期安裝在線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環保和建設部門聯網。對未按規定和要求運行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城市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不落實收費政策、污水處理廠建成后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地區,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三十五)嚴格節能減排執法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專項檢查和監察行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重點耗能企業和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節能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公開曝光,依法查處,對重點案件掛牌督辦。強化上市公司節能環保核查工作。開設節能環保違法行為和事件舉報電話和網站,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建立節能環保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力、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十六)積極穩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理順煤炭價格成本構成機制。推進成品油、天然氣價格改革。完善電力峰谷分時電價辦法,降低小火電價格,實施有利于煙氣脫硫的電價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利用余熱余壓、煤矸石和城市垃圾發電,實行相應的電價政策。合理調整各類用水價格,加快推行階梯式水價、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對國家產業政策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高耗水企業實施懲罰性水價,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礦井水、雨水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加大水資源費征收力度。按照補償治理成本原則,提高排污單位排污費征收標準,將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提高COD排污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杜絕“協議收費”和“定額收費”。全面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并提高收費標準,噸水平均收費標準原則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改進征收方式。
(三十七)完善促進節能減排的財政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采用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節能減排重點工程、高效節能產品和節能新機制推廣、節能管理能力建設及污染減排監管體系建設等。進一步加大財政基本建設投資向節能環保項目的傾斜力度。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進和完善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開展跨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繼續加強和改進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農業機械和漁船更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
(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抓緊制定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產品(設備、技術)目錄及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節能環保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及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節能減排設備投資給予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完善對廢舊物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實行減計收入的政策。實施鼓勵節能環保型車船、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稅收優惠政策。抓緊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改進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適時出臺燃油稅。研究開征環境稅。研究促進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實行鼓勵先進節能環保技術設備進口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九)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減排項目、循環經濟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安排中進一步突出對節能減排項目的支持。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建立環境信息通報制度,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
九、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
(四十)將節能減排宣傳納入重大主題宣傳活動。每年制訂節能減排宣傳方案,主要新聞媒體在重要版面、重要時段進行系列報道,刊播節能減排公益性廣告,廣泛宣傳節能減排的重要性、緊迫性以及國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傳節能減排取得的階段性成效,大力弘揚“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社會風尚,提高全社會的節約環保意識。加強對外宣傳,讓國際社會了解中國在節能降耗、污染減排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舉措及取得的成效,營造良好的國際輿論氛圍。
(四十一)廣泛深入持久開展節能減排宣傳。組織好每年一度的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及世界環境日、地球日、水日宣傳活動。組織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社區等開展經常性的節能環保宣傳,廣泛開展節能環保科普宣傳活動,把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觀念滲透在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中,從小培養兒童的節約和環保意識。選擇若干節能先進企業、機關、商廈、社區等,作為節能宣傳教育基地,面向全社會開放。
(四十二)表彰獎勵一批節能減排先進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組織媒體宣傳節能先進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費能源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帶頭,發揮節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機構率先垂范。建設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合理消費的機關文化。建立科學的政府機構節能目標責任和評價考核制度,制訂并實施政府機構能耗定額標準,積極推進能源計量和監測,實施能耗公布制度,實行節獎超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制訂和實施適應本系統特點的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方案。
(四十四)抓好政府機構辦公設施和設備節能。各級政府機構分期分批完成政府辦公樓空調系統低成本改造;開展辦公區和住宅區供熱節能技術改造和供熱計量改造;全面開展食堂燃氣灶具改造,“十一五”時期實現食堂節氣20%;凡新建或改造的辦公建筑必須采用節能材料及圍護結構;及時淘汰高耗能設備,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辦公設施、設備。在中央國家機關開展政府機構辦公區和住宅區節能改造示范項目。推動公務車節油,推廣實行一車一卡定點加油制度。
(四十五)加強政府機構節能和綠色采購。認真落實《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節能和環境標志產品清單制度,不斷擴大節能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范圍。對空調機、計算機、打印機、顯示器、復印機等辦公設備和照明產品、用水器具,由同等優先采購改為強制采購高效節能、節水、環境標志產品。建立節能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評審體系和監督制度,保證節能和綠色采購工作落到實處。
附:“十一五”時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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