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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昨日由中國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向社會公眾正式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這部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到,在能源產品定價上,國家將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征求稿還明確指出“國家擴大消費稅在能源領域的適用范圍”。
根據征求意見稿,該法共15章140條,包括總則、能源綜合管理、能源戰略與規劃、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能源供應與服務、能源節約、能源儲備等內容。
能源定價區分對待
該征求意見稿指出,在能源產品定價時,國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對不同類型的能源產品,該征求意見稿分別規定定價要求: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對自然壟斷經營的能源輸送管網的輸送價格及關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節約資源和減少環境損害的價格管制制度。
對國家鼓勵發展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實行激勵型的價格政策。而對國家限制發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產品和服務,依法實行約束型的能源價格政策。
為促進能源合理利用,國家可設立節能、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農村能源等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也可運用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能源清潔利用和發展替代能源,支持節能產品和節能設備的生產應用和技術推廣,鼓勵進口優質能源產品和能源開發利用必需的先進設備和技術。對限制出口和生產的能源產品、高耗能產品和能源技術,國家可依法實行有關稅收限制政策。能源資源稅費體系收入將按照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原則合理分配。
該征求意見稿還特別提到,國家擴大消費稅在能源領域的適用范圍,合理確定稅率,調節和引導能源產品的消費,促進能源節約。
無“能源部”提法
盡管此前不少專家和業內人士呼吁可組建一個統一的部門,如“能源部”來協調管理全國的能源資源,但在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如此提法,還是依舊沿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能源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能源管理工作”的模式。
對能源領域投資,該征求意見稿提出,能源領域實行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但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實行國有資本控股為主體的投資產權制度。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企業實施重組或者資產并購的,應當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審核。
能源領域的政府投資將集中在保護和改善能源礦區生態環境、農村和邊遠地區能源事業發展、能源科技研究與開發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節能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替代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等。
企業在申請石油、天然氣、核能等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礦產資源勘探或者開采項目,或煤炭資源勘探或者開采項目時,應當符合能源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準入條件,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勘查或者采礦許可證。
此外,在能源供應一章,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從事能源供應業務,但對關系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能源批發、零售、進出口等供應業務實行準入制度。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能源儲備制度,規范能源儲備建設和管理,提高能源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供應安全。
資料顯示,自2006年初開始起草能源法,經過將近兩年的時間,從最開始的重點問題研究到形成工作稿大綱,到工作稿的一稿、二稿、三稿、四稿,到今年9月形成的討論稿和目前形成的征求意見稿,歷經幾十次修改。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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