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此文為補發資料,該文件1999年5月6日頒布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國家經貿委等8個部門《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意見如下:
據統計,截止1998年底,我國共有各類煉油廠220個,其中年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下的小煉油廠166個。小煉油廠過多過濫,盲目發展,不僅加劇了我國煉油工業生產能力過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與國有大中型煉油企業爭原油、爭市場,干擾和破壞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產流通秩序。同時,由于小煉油廠規模過小,大多數生產技術落后,不僅輕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產品質量差,資源浪費嚴重;有些小煉油廠還以加工進口燃料油為名變相走私;土法煉油屢禁不止,危害嚴重。此外,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數量過多、加油站重復建設嚴重,管理混亂,導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場秩序失控的問題十分突出。
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業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調整煉油工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建立規范的市場流通秩序,現就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決取締非法采油和土法煉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沒有采礦許可證的采油場點,一律予以取締;依照《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對各類土法煉油設施和場點,也一律予以取締。此項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理整頓小煉油廠
(一)對《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擴大煉油生產能力的通知》(國發[1991]54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的小煉油廠,包括加工進口燃料油的小煉油廠,必須在1999年7月31日前關閉。
(二)對《通知》下發前建設、已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但污染物排放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無鉛汽油的小煉油廠,必須于1999年12月31日前關閉;關閉后,其原油分配計劃指標暫安排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清理整頓合格的煉油廠。
(三)對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但沒有加工裝置、倒賣原油指標的單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計劃。
(四)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擬建和在建煉油廠,必須立即停止建設,銀行不得給予信貸支持,已建成的不得開工投產。今后,凡未經國務院批準,一律不得新建煉油企業,不得擴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對上述列入關閉范圍以及違反市場管理法規的小煉油廠,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各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原油供應,停止銀行貸款。有關善后問題,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投資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以外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小煉油廠,可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依法采取劃轉、聯營、參股、收購等方式進行重組。
三、進一步加強原油配置管理
石油集團和石化集團生產的原油、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國內銷售的原油及中國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產的原油,以及進口的原油,全部由國家統一配置,不得自行銷售。國家計委在研究提出年度全社會原油總量平衡調控目標時,要把地方油田生產的原油納入總量,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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