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循環經濟法草案等提請人大審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循環經濟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等法律案的說明,聽取國務院關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工作情況的報告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工傷醫療費仲裁為終局裁決
針對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等問題,草案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是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養老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不服仲裁15日內可提起訴訟
草案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可設立勞動調解組織
為了盡可能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草案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雙方推舉產生。此外,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指定證據的,仲裁庭應當采用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
■循環經濟法草案
水電氣可根據需要加價收費
草案規定,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壽命期內建筑物不得拆除
今后,對符合相關標準,并且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草案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一次性消費品限產限銷
草案規定,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
優秀“海歸”不受戶籍限制
草案規定:在國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員回國從事科技研究開發工作,不受戶籍限制;到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科技研發機構、高等學校從事研發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和工資總額的限制。
政府舉辦的研發機構應當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科技委員會咨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
科技項目承擔者可獲知識產權
草案規定:政府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所創造的知識產權,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國家擁有;其他的,授予項目承擔者,由項目承擔者依法運用。單位和完成該項目的科技人員因運用該知識產權產生的利益關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或者由雙方約定。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南水北調水質面臨污染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毛如柏2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跟蹤檢查淮河、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的報告時介紹,從檢查情況來看,南水北調工程的調水水質正面臨著被污染的威脅,這必須引起足夠警惕。
加大污染行為懲處力度
會議對已實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大量修改。草案在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做了四方面修改: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并將其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飲用水準保護區內實行積極的保護措施。草案提出,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草案還要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據新華社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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