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2006年6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然而反壟斷法不僅難產了近20年,還面臨重要條款的變更。據報道,"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有可能被整體刪除,這意味著反行政壟斷將不再進入反壟斷法的視野。果真如此,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一反壟斷法的精髓將隨之而去。
反對者的理由是反壟斷法應用過度,限制了市場競爭,成為市場競爭失敗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他們認為譴責從競爭中產生的壟斷者有違市場道義。在市場經濟社會,不管是反壟斷還是主張適度壟斷,其理由都是相同的,即促進市場競爭。因而,倘若我們今天刪除反行政壟斷條款,他們都不可能為此叫好。
可以預料,在刪除反行政壟斷章節后,反壟斷法的公平競爭將主要表現為對商業行為的限制,這不僅對促進市場競爭作用不大,反而可能造成政府權力的擴張和市場效率的下降,造成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疊與沖突。
據專家推測,刪除這些條款一是出于國家經濟安全的考慮,防止外資惡意并購中國企業;二是基于"國際慣例",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所規范的壟斷都是經濟壟斷;三是"僅憑一部《反壟斷法》擔當不起反行政壟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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