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組織實施和保障措施
(1) 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落實農村沼氣建設、小水電代燃料、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等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財政補貼,保證足額及時到位。(2)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要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小型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和氣化發電、供熱、供氣試點工作,總結經驗,盡快推廣。(3)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在農村地區建立可再生能源服務公司,為農村居民和公共設施提供服務,保障農村可再生能源事業健康發展。
四、環境影響分析
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太陽能熱利用不排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可減少煤炭消耗及煤炭開采的生態破壞。利用沼氣技術處理畜禽養殖場廢棄物、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是清潔生產的重要措施。生物質發電污染物排放少,對環境的溫室氣體凈排放量為零,利用鹽堿地、荒山、荒地種植能源作物(植物)可與植樹造林、植被保護和山坡綠化相結合。因此,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保護生態環境有重要作用。到2010 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將達到3 億噸標準煤,減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約400 萬噸,減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約150 萬噸,減少煙塵年排放量約200 萬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6 億噸,年節約用水約15 億立方米,可使約1.5 億畝林地免遭破壞。
如果措施不當,可再生能源開發對生態環境也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在可再生能源開發中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尊重自然規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水電開發要充分考慮保護動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協調好與自然保護區之間的關系。風電建設要協調好與濕地保護區、鳥類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及自然景觀的關系,采取措施防止傷害鳥類,防止噪音和光影污染。生物質能利用要防止二次污染,合理利用土地、森林資源,防止對自然資源的耗竭性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將節約和替代大量化石能源,顯著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
五、保障措施和激勵政策
為確保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目標,將采取下列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1)全面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抓緊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明確發展目標,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認真落實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上網電價及費用分攤有關規定、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政策的完善和落實工作。
(2)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需要,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和使用指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試點項目建設、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源評價、標準制定和設備國產化等工作。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研發和設備生產等給予稅收優惠支持。
(3)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市場環境。國家有關部門采取財政、稅收、價格等綜合措施和強制性的市場份額政策,并通過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和特許權項目等方式,培育持續穩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電網企業要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中電力項目的布局,做好電網接入的規劃和試驗研究工作,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上網和銷售。石油銷售企業要按國家規劃和實施計劃制訂生物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市場規劃,并在技術和設施方面做好收購及銷售生物液體燃料的準備工作。
(4)加快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體系建設。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作為國家科學和技術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重點支持生物液體燃料、風電、生物質發電和太陽能發電的技術攻關和技術產業化工作。建立國家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管理機構,整合現有技術資源,完善技術和產業服務體系,加快可再生能源基礎教育建設和人才培養,提高技術研發水平,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支持國內可再生能源技術集成和裝備能力建設,為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供技術和產業支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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