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陜西、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發生地震以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全力抗震救災的指示,運用遙感等高科技手段監測,調集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隊伍,深入災區應急排查地質災害隱患,為抗震救災搶險、防范和避讓次生地質災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近,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明確,地震災區的恢復和重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抗震救災的主要任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發揮部門優勢和專業優勢,在繼續做好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的同時,全力做好災區恢復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強地質災害排查與監測,為編制防災減災規劃提供依據
(一)盡快完成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評估。災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部統籌安排和有關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質災害普查成果,結合最新遙感資料,加快對災區新發生和存在隱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滾石和泥石流進行應急排查,特別是查明城鎮、鄉村,受災群眾臨時安置點、救援人員駐地,交通干線、主要河流、基礎設施周邊的地質災害隱患,開展危險性評估,及時報告同級政府組織防災避險。應急排查評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縣為單位形成排查評估圖、報告和表格,及時提交準確可靠的專業評估意見,為相關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災后重建規劃編制任務提供依據。
(二)恢復和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依據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評估結果,在災區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盡快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立即恢復和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加強監測點建設,提高對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警能力。對城鎮、鄉村,受災群眾臨時安置點、救援人員駐地,交通干線、主要河流、基礎設施周邊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要提出防災避險初步建議,安排專人晝夜監測,落實責任,實時提供預警和避險信息,最大限度減少次生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
(三)加快編制防災減災規劃。災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立即組織力量,充分運用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評估成果,補充災區已有的地質災害分區、區域活動斷裂帶、工程地質條件等資料,在保證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易發區。同時,開展分區適宜性評價,對臨時安置點、重建選址進行危險性評估,與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本地的《災后重建防災減災規劃》。為受災群眾安置、災后重建選址、規劃編制等提供決策依據。
災后重建的城鎮村選址,必須切實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確實無法完全避讓的,必須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險。對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未開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實施重建。災后重建規劃必須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防治規劃的內容,各類重建工程選址要通過地質災害評估,未經評估的選址不得納入各類規劃,有關項目不得批準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編制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災后重建用地規模和布局
(四)優先核定重建用地規模。國土資源部支持災區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盡快編制《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依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送審稿)確定的初步規模,考慮災后重建的實際需求,本著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優先核定災區建設用地總規模,統籌對城鎮、農村、基礎設施、產業建設等各項用地規模作出安排,妥善解決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為各類重建規劃用地安排提供依據。《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務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慮與本轄區即將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五)統籌和優化用地布局。《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優先安排過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民生產與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適當調整基本農田布局,根據城鄉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規模和城鄉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的建設布局。規劃要相對集中工礦用地,適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村莊和農村居民點重建用地的選擇,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綜合考慮地下水賦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條件,避開有害元素高濃度區,接近適宜耕作區、安全水源區,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證農民有地種,有水喝。
三、多途徑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滿足災后重建用地需求
(六)保證災后重建用地計劃指標。今年,災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由災區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可預支安排,并經分類統計后上報。國土資源部在國家計劃指標中給予追加認定。明年起按災后重建用地需求結合耕地復墾情況,對災區的災后重建用地指標優先安排。
(七)擴大掛鉤試點支持災后重建。今后三年內,對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和集鎮,凡廢棄村莊和集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建新地塊,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設過程中再將建新地塊與擬復墾地塊組成周轉項目區,納入建新拆舊規劃。項目區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定后,報國土資源部確認周轉指標。
(八)鼓勵恢復農業生產的各項用地。今后三年內,對非硬化農村道路、農田水利、曬谷場、畜禽養殖等農業建設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規模控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準補充耕地方案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并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調整審批程序,為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啟動用地審批快速通道
(九)建立用地審批的快速通道。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災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高效、及時用地。對于增強災區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國土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的,委托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理,預審意見由部轉辦。對于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報部備案。
(十)及時提供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用地。對于災區交通、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結束后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
過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設施的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及時補辦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滿不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及時依法依規完善用地手續。凡被占地單位和群眾的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補償。
對于納入災后重建規劃的城鎮村和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受災企事業單位搬遷用地,由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權限辦理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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