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個縣中央支農專項資金審計調查結果
(2008年7月25日公告)
2007年,審計署對黑龍江、吉林、河北、山西等16個省(自治區(qū))2006年中央轉移支付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重點抽查了50個縣。審計調查報告征求了相關省(自治區(qū))政府和財政部的意見,現(xiàn)將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及總體評價
據(jù)調查統(tǒng)計,2006年中央財政撥付到16個省(自治區(qū))支農專項資金總計1264億元,占當年這些省(自治區(qū))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總額的46%。據(jù)對50個縣的抽查,2006年中央財政下達到這些縣的支農專項資金總計54億元,占這50個縣當年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48%。
審計調查結果表明,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支持“三農”的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加大了對地方支農專項資金的投入,有效提高了基層政府支持“三農”發(fā)展的能力,促進了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開展。主要表現(xiàn)為:
——中央支農專項資金成為了基層解決“三農”問題的主要資金來源。2004至2006年,中央財政安排給16個省(自治區(qū))的支農專項資金年均增長24%;抽查的50個縣這項資金年均增長31%。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用于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財政的比例分別為15%、9%和76%。
——中央支農專項資金在新農村建設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2006年,中央支農專項資金主要投向了農村公路和通達工程、種糧農民柴油化肥綜合補助、天然林保護工程、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等“三農”的重點領域,帶動地方投入1628億元,取得了較好成效。據(jù)有關部門統(tǒng)計,2006年,16個省(自治區(qū))新增糧食生產能力126億公斤,農業(yè)生產總值比2005年增加2457億元,新增和改造農村道路43.49萬公里;建設了258萬個沼氣池,使1869萬農民受益;新建、維修了2.42萬所中小學校,使4497萬名學生享受了“兩免一補”政策;改擴建醫(yī)療機構5589個;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的人數(shù)達到24 676萬人。
——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強。一是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支農資金的管理,逐級建立了責任制。二是加強了建章立制工作。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中央財政共出臺了60多項財政支農資金的管理辦法,16個省(自治區(qū))及50個縣的政府或主管部門印發(fā)的管理制度共計330多項,為支農專項資金規(guī)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積極探索整合支農專項資金的路子。從調查了解的中央和省級的33個試點縣情況看,各地根據(jù)本地的條件和特點,采取不同方式,以縣為主推進支農專項資金整合,按照縣域經(jīng)濟的發(fā)展目標來確定支農專項資金的重點投向,取得初步成效。如山西省石樓縣對20個涉農部門管理的總額1.60億元的8類資金予以整合,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
二、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
(一)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總體尚未有效統(tǒng)籌和整合,難以集中財力解決突出問題。
目前,無論中央還是地方都沒有一個對支農資金進行統(tǒng)籌管理的部門。從中央到省、市、縣都有20個左右部門參與資金管理,每個部門負責分配的專款少則一兩項、多則十幾項;不同部門管理的專款相當一部分用途重復或交叉,如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農民培訓等方面,各約有3個部門分配管理5項左右專款。中央支農專項資金多頭管理和多渠道分配的結果是,中央支農專款總量雖然不少,但經(jīng)多個部門按項目逐級分解后,項目點多面廣,資金嚴重分散。抽查的50個縣中,中央投入的按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總額為23.87億元,分散投向了4.55萬個實施項目。由于部門間職能交叉、政策要求不統(tǒng)一、信息溝通不通暢,導致負責資金分配的部門間在項目選擇、資金投向上很難協(xié)調,項目設置重復,政策目標及內容交叉。如河北省張北縣2006年農村飲水及農田灌溉機井建設,共打井155眼,由5個部門按7個項目各自獨立申報和組織實施,最少的負責打井2眼,最多的負責打井55眼;2006年,中央補助山西省的中央支農專項資金中有38項共19.50億元存在項目交叉重復。受部門分割、條條管理和專款專用制度的制約,地方在支農資金的使用中很難有效整合。如2006年,黑龍江省樺川縣收到中央支農專項資金1.02億元,其中按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5045萬元,是縣級一般預算收入的2.34倍。該縣作為水稻大縣,亟需解決水利設施落后、灌溉能力不足的問題,該縣概算總投資8646萬元的悅來灌區(qū)渠首項目,立項后8年沒有投入,如果將專款科學整合,就能夠盡快解決問題,但實際上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用于該縣灌溉區(qū)的僅為815萬元,其余按項目管理的資金分散到2148個具體項目,每個項目平均只有1.97萬元,最少的只有1200元。
(二)中央支農專項的項目管理和資金分配層次多、鏈條長,管理機制不夠科學。
目前,按項目分配的中央支農專項資金中,大多采取由下而上層層上報項目,再由中央、省有關部門選擇確定并直接分配資金到具體項目的工作機制。從審計調查情況看,現(xiàn)行的這種工作機制中存在一些不夠科學和需要改進完善之處。
主要是層層申報導致時間長、項目執(zhí)行滯后和資金滯撥,影響效率。抽查50個縣申報的4萬多個項目,從項目申報到批復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占總項目數(shù)39%;從項目批復到資金到位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占總項目數(shù)32%。從資金撥付情況看,16個省(自治區(qū))2006年下半年收到的專款占支農專款總額的65%(其中第四季度收到的占總額的29.92%);50個縣第四季度收到的專款占支農專款總額的44%(其中12月份收到的占總額的22%),還有4.57億元當年未收到。從項目執(zhí)行情況看,這些縣支農項目當年組織實施的占57%,當年按要求完成的占21%,未實施的項目占43%。由于項目下達和批復不及時、資金撥付遲緩、項目建設滯后,影響中央支農惠農政策的貫徹落實。
有的地方對項目和資金重爭取和分配、輕管理和監(jiān)督的問題比較突出。目前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的分配機制,容易導致地方政府為爭取資金而淡化管理和監(jiān)督的責任。如2005年4月,安徽省農業(yè)委員會對太湖縣2003年度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驗收結論是“建池率、建池成功率、國債補助資金到戶率均為100%……驗收合格”,但審計抽查其驗收檢查的九田鄉(xiāng)蘭家村發(fā)現(xiàn),建池任務完成率不到50%。
(三)部分地區(qū)存在加重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
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主管部門(單位)受部門利益驅動或缺乏責任心,在支農項目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變相增加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
一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農村公路、沼氣建設、農村安全飲水等)和扶貧等項目的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也使一些鄉(xiāng)村形成新的負債。審計抽查發(fā)現(xiàn),50個縣中有16個縣(市)存在此類問題。如黑龍江省樺川、甘南兩縣中央補助扶貧項目,地方財政應配套575.84萬元,實際上僅省級落實了60.56萬元。
二是擠占挪用支農專項資金,影響政策目標實現(xiàn)。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16個省(自治區(qū))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共擠占挪用中央支農專項資金6億多元,其中抽審的50個縣2006年共擠占挪用中央支農專項資金1.25億元,用于平衡預算、彌補行政經(jīng)費不足和發(fā)放補貼等。
三是截留、克扣農民補助,亂收費,損害農民利益。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有8個省(自治區(qū))的10個縣(市)存在此類問題。如湖北省監(jiān)利縣2005年擅自截留、扣發(fā)21.25萬戶農民的中央專項水稻良種補貼362.62萬元,直至2007年7月經(jīng)審計調查指出后才陸續(xù)發(fā)放到農民手中。
(四)地方本級預算編報中央補助收入不完整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在對2002年和2005年的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審計調查中,審計署曾指出地方本級預算編報中央補助收入不完整的問題,財政部也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出臺了《地方政府向本級人大報告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指導性意見》,要求“按上一年執(zhí)行數(shù)或上級下達的預計數(shù)編報”。但從審計調查情況看,這個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2007年,16個省(自治區(qū))有77%的中央支農專項資金未按照財政部的規(guī)定編入省本級預算;50個縣未將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編入縣級預算的比例高達95%。
三、審計建議
針對中央支農專項資金審計調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的整合力度。為了有效發(fā)揮支農專項資金的政策效用,應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契機,以縣為主和多級次整合相結合,對現(xiàn)有中央支農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歸類和整合,優(yōu)化支農專項資金使用結構,逐步形成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管理規(guī)范、運轉有序的資金使用管理機制。中央政府及各部門新出臺的支農惠農政策,應盡可能在財力性轉移支付特別是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安排資金,控制專項轉移支付的規(guī)模和增長速度,逐步規(guī)范轉移支付制度。
(二)進一步加快政府機構改革,改進中央支農項目決策和管理機制。針對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部門職能交叉重復,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在資金分配、項目確定上的“責、權、利”不統(tǒng)一的問題,應結合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的支農行政管理職能,著力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問題;應確定一個支農資金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由其主要負責“三農”發(fā)展規(guī)劃、政策、年度投向和投入計劃布局的研究制定,統(tǒng)籌協(xié)調涉農資金管理,并圍繞所規(guī)劃的項目,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形成在同一區(qū)域資金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互補和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口管理的“統(tǒng)分”結合的工作聯(lián)系制度,規(guī)避多頭管理帶來的諸多弊端,確保支農資金發(fā)揮更大的效益。
(三)進一步完善中央支農資金管理方式,強化省級政府責任。中央財政應根據(jù)新農村建設的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各涉農部門的意見,在綜合各省財力情況的基礎上,按公開、透明、規(guī)范的原則,將中央支農資金切塊下達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由省級政府具體負責資金分配和項目的選擇。省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切實擔負起管好、用好支農資金的責任,按照中央“三農”工作總體要求,結合當?shù)剞r村經(jīng)濟發(fā)展特點,因地制宜,統(tǒng)籌分配,將資金落實到基層或具體實施項目,并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效益性、效果性負責。
四、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
16個省(自治區(qū))政府高度重視此次審計調查提出的問題和意見,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對待、抓緊(逐條)研究、及時落實整改,以此進一步完善支農資金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各項支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從地方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饋意見看,基本上都對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的違紀違規(guī)等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整改意見,一方面追繳歸還被套取、擠占挪用的支農資金,并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目前已糾正和正在落實整改措施的占應整改資金的93%(其中50個縣已糾正90%);另一方面加強部門協(xié)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加強監(jiān)督檢查,以利于及時發(fā)現(xiàn)、糾正、處理問題,確保支農資金規(guī)范管理、安全合規(guī)使用。
附:中央支農專項資金審計調查的16個省(自治區(qū))50個縣名單
16個省(自治區(qū))50個縣(市)名單
河北省:任丘市、豐寧縣、昌黎縣、張北縣
云南省:祿勸縣、洱源縣、魯?shù)榭h
湖北省:仙桃市、天門市、監(jiān)利縣
黑龍江省:海倫市、尚志市、樺川縣、甘南縣
廣東省:廉江市、興寧市、饒平縣
寧夏自治區(qū):同心縣、海原縣、鹽池縣
吉林省:德惠市、前郭縣、梨樹縣
山東省:沂南縣、冠縣、新泰市
山西省:平陸縣、五臺縣、文水縣
江西省:豐城市、南昌縣、鄱陽縣
四川省:仁壽縣、大竹縣、安岳縣
河南省:舞鋼市、西華縣、固始縣
海南省:五指山市、樂東縣、文昌市
廣西自治區(qū):武鳴縣、大化縣、德保縣
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環(huán)縣、定西市安定區(qū)
安徽省:太湖縣、金寨縣、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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