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土部在有關文件中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范圍,規定:除用于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同時還明確,不得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商品住宅、不得建設高爾夫球場、不得建設其他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嚴禁未經批準將規劃確定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昨天,國土部下發通知,對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國土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該文件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范圍。提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非農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實行國家征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國防、軍事等公益性用地繼續實行國家征收;除用于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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