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調整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2月12日電(記者韓潔羅沙)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2日聯合發布通知,宣布從明年1月1日起擴大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范圍,并調整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
兩部門近日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主要根據客觀情況增加了一些需要稅收支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將現行主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作了整合,規范了認證程序,統一了產品標準和環保要求。這一調整對于吸引社會力量加大綜合利用產業投入,促進綜合利用產業的發展,必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示范引導效應。
據了解,此次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熱力,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及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等十多類產品。同時,此次政策調整還停止了采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免征增值稅政策,該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已于2008年7月1日起取消。
此外,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還將新擴大的和現有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作了分類整合,按照優惠方式分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即征即退50%”和“增值稅先征后退”四類。
根據兩部門通知,此次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調整,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取消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二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調整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一方面通過恢復增值稅鏈條機制,防止偷逃稅收,促進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合法、規范經營的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廢棄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述兩項政策分別從鼓勵資源的回收和利用兩個環節著手,同時實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引導流通、生產的作用,從而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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