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通知,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航空公司經批準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免征營業稅。
通知表示,經國務院批準,對于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一個年度內抵減不完的營業稅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退還給航空公司。(鈕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