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怎么解決這“兩個難”的問題?現在制定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主要的原則是什么?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就提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這是解決農民工參保并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順暢轉移問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我們按照這樣的原則,在統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內制定適應農民工特點的政策,目標是使廣大農民工都能實際進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使履行了同等義務的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養老保險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還要使跨地區就業以及返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能夠通過接續和累計得到切實保障。
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點,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目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可以根據本人的收入情況合理選擇和確定。過去已經參加城保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這樣規定,可以大大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以最大限度地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
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辦法明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權益累計、接續的政策: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他在本地參保的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并提出轉移申請,就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農民工由于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一直封存,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保或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已經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受損失。采取以上措施后,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
記者:按照上述辦法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能不能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權利?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只要履行了同樣的參保繳費義務,就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權益。到達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農民工,按照與城鎮參保職工一視同仁的原則計發相關待遇: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而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由社保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資金轉入其家鄉的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沒有參加新農保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國家正在組織開展新農保試點,農民工在城鎮參保與新農保之間的具體銜接轉移辦法,將按照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另行制定。
記者:這個辦法是不是適用于所有農民工?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這個辦法主要適用于在城鎮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城鎮各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相關事宜,并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有一部分是從事個體經營的,考慮到他們沒有用人單位繳費,如果參保將由個人負擔全部繳費,經濟上難以承受,因此,這部分農民工以及在鄉鎮就業的農民工可參加家鄉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記者:除了農民工外,還有一些參保的城鎮職工也反映跨地區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的問題。請談一談這方面情況,突出矛盾是什么?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總的說來,與農民工相比,城鎮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規模比較小。據調查統計,2007年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人數占全部參保人員的1.14%,其中跨省轉移的只占全部參保人員的0.26%。現行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由最后參保地負責辦理退休。但在實際執行中,少數轉入地考慮到本地區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別是擔心臨近退休的參保人員轉入后,繳費少而領取待遇時間長,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臺了戶籍、年齡限制條件,或不承認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參保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后不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待遇。這種現象雖然是少數情況,但也損害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快解決。
記者:現在制定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為什么叫“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什么問題?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國家正在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并將在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隨著省統籌的全面實施,參保人員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將更加順暢,因此,當前的重點是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隨著將來全國統籌的實施,解決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也會有更好的基礎,因此,現在制訂的是具有過渡性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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