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應遵循哪些原則?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四個原則:一是以切實維護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權益為基本出發點;二是統籌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之間的資金平衡關系,明確各地養老保險事權責任;三是考慮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力,防止道德風險;四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操作實施辦法,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哪里就業就在哪里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夠如期享受養老待遇。
記者:解決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明確了資金轉移結構和轉移量。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基本維持了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后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于統一。
另一方面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厘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后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記者:我注意到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中,對一些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時規定要“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這是怎么考慮的?能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嗎?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對于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于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并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于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這樣規定,既使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參保不再有后顧之憂,保障他們的累計權益,也可適當減輕中心城市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
記者:兩個辦法實施后,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轉移接續手續是不是很麻煩?比如說,跨地區流動就業是不是要自己往返兩地辦理轉移手續?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配合兩個辦法的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流程,加強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作,使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煩。兩個辦法都規定,參保人員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權益記錄和保存等工作,在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就業并繼續參保,只要提出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或信息,就能夠由轉出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不必由參保人員本人在兩地來回奔波辦理,減少個人的責任和負擔。
記者:不再實行“退?!闭吆?,怎么保證農民工對自己的累計權益看得見、摸得著、能放心?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正在結合“金保工程”的實施,籌劃盡早建立健全全國查詢系統。由于農民工流動頻繁而且規模大,因此首先從農民工做起,建立全國社保信息查詢系統,逐步推廣到全部參保人員人人都有社會保障卡,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加上密碼,在全國各個社保經辦機構都能隨時查詢本人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信息。這有點兒像銀行的定期儲蓄,雖然不能在達到領取條件之前提取,但隨時能了解自己存量多少錢(積累了多少權益),讓參保群眾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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