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精神,中央財政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為加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示范推廣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示范推廣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特點以及交通狀況,在示范推廣初期,主要選擇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進行試點。
第五條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示范推廣單位購買和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
地方財政要安排一定資金,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購置、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等相關支出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示范推廣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相關支出。
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七條示范推廣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必須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二)混合動力乘用車和輕型商務車與同類傳統車型相比節油率必須達到5%以上,混合動力客車節油率必須達到10%以上。
(三)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和節油率必須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依據GB/T19753-2005《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等檢測后確定。
(四)生產企業對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必須提供不低于3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五)汽車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
第八條示范推廣單位必須采取招標方式擇優采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并確定示范推廣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車型、數量、價格以及售后服務等。
第四章補助標準
第九條補助標準主要依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并適當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公共服務用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示范推廣具體補助標準見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車示范推廣具體補助標準見附表二,特種車輛補助標準參照上述補助標準確定。
第五章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十條示范推廣單位根據購買使用的汽車車型、數量和規定的補助標準等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見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與生產企業簽訂的中標協議、購銷合同等有關憑證;
(二)車輛購進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地方配套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示范推廣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按屬地原則,經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和科技部門。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和科技部門對企業資金申請報告復核后,分別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見附表四)。
第十三條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定具體補助金額,并按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資金監督管理
示范推廣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將扣回補助資金,并取消示范推廣單位的資格。
第十五條示范推廣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公共服務用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示范推廣補助標準
附表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車示范推廣補助標準
附表三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表四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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