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廖愛玲)昨天,國家工商總局出臺《反壟斷法》的兩個配套規章,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全國有影響的重大壟斷案將由工商總局直接查辦,其余實行“個案授權”給省級查處。對涉嫌壟斷者的和解制度和寬大制度也做出了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
省級以下工商不受理壟斷舉報
昨天出臺的配套規章分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
國家工商總局競爭執法局負責人介紹,由于查處這些壟斷案件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為保障查辦質量,今后將由國家工商總局統一負責反壟斷執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壟斷行為案由工商總局直接負責查辦。其余案件可根據需要采取“個案授權”的方式,授權給省級工商局查處,但省級不得再次向下級工商局授權。
同時,只有國家工商總局和省級工商局能受理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材料,省級以下工商部門不屬于舉報受理機關,收到舉報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
壟斷者主動報告可免除處罰
按照規定,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可以提出中止調查的書面申請,主動承認違法行為,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后果影響。
對此,工商總局競爭執法局負責人解釋稱,這種承諾制度又稱和解制度,目前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有這種制度,它能使壟斷行為及時制止,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同時,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可以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工商總局表示,這是對壟斷協議實行的寬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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