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
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據新華社6月26日電(記者雷敏)商務部、財政部26日發布《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范圍和標準,車輛報廢更新及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等具體程序,并公開征求意見。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范圍為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
符合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類型車輛的單車車輛購置稅金額。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地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商務部、財政部在廣泛調研及多次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對《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請您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意見可以傳真、電子郵件或信函郵寄發送形式反饋。[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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