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修訂提高數據公信力
●一些方法理論需要繼續完善
●吸收公眾參與不能關門統計
●增加科學性基礎數據透明性
最近兩年,國人多次對宏觀經濟數據的可信度產生質疑,例如,職工平均工資與普通職工感受不符;國內生產總值增幅與發電量變化趨勢發生偏離;商品房價格該不該納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統計等等。盡管統計部門費盡口舌解釋,但百姓的信任度到底提高了多少仍然是個問題。近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修訂后的《統計法》,這部法律的實施對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國際慣例看,確保宏觀經濟數據的公信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例如,統計所依托的經濟理論應該是科學的,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基本邏輯和主要特征;統計部門的工作是客觀的,沒有來自外部及內部的不當影響;統計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技術是先進的,能確保基礎數據的準確性,并通過動態調整來追蹤宏觀經濟的一些新變化;基礎性統計數據應該是公開、透明的,公民可以方便獲得,學者能進行專業核查和研究。
我國的《統計法》自1983年底頒布以來,已經走過了近26年的歷程。在此期間,我國的宏觀經濟數據的統計發生了脫胎換骨式的巨大變化,順利由計劃經濟時期以蘇聯為參考系的物質產品平衡表體系,轉軌到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所采納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按照后一種方法統計出來的經濟指標,如反映一般物價水平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反映國家財富增加狀況的國內生產總值等,已經成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以及普通百姓及時準確了解經濟形勢的最重要依據。
然而,有一些特殊的國情對統計數據的處理方式和信息含量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例如,改革開放后,唯GDP論一度盛行。由于中央對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過度倚重經濟指標,“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導致部分地方官員開始在如何讓統計數據更好看上做起文章。新修訂的《統計法》加大了對統計中弄虛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將嚴懲自行修改統計數據、編造虛假數據,強行、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數據的地方、部門、單位負責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統計法》的修訂只是提高統計數據公信力的一個途徑,夯實宏觀經濟數據統計的理論基礎,改進現行統計方法,對于提高社會公眾的信任度同樣十分重要。因為和國際先進經驗相比,我國的統計工作在方法、支撐理論上的確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職工平均工資與普通職工感受不符問題,并不是用個體與平均數的差異就可以解釋清楚的,而是統計口徑出現了問題,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根本就不在統計范圍之內。再如,對于商品房價格該不該納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統計的問題,絕大多數城市居民買房確實也是為了自住,但統計部門卻仍堅持新商品房為投資品。盡管歐美發達國家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計算方法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統計部門仍堅持認為我國目前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導致住房費用的大部分無法進入消費價格統計,使我國的CPI明顯偏離居民的消費支出的變動趨勢。又如,當我國的失業率等同于城鎮登記失業率時,數以億計的農民工被排除在統計之外,導致我們幾乎無法以全球通行的失業率指標來評判經濟的實際走勢。
經濟數據服務于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這些數據的處理須符合經濟理論的邏輯,符合經濟生活的規律。當所謂的經濟統計指標在專業詞匯的外衣下讓普通社會公眾越來越看不懂時,這些指標的存在價值肯定是值得懷疑的。統計方法的改革不單單是統計部門一家的事情,宏觀經濟學家、專業分析人士甚至社會公眾都應獲得相應的參與機會。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統計部門首先要做的一項工作應該是向國外學習,讓外界可以更便利地獲得相關信息,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的各項權重是多少,其大小是如何確定、調整的。基礎數據透明性的增加,無疑會讓社會公眾更加了解那些影響他們生活的數據是如何出爐的,這對經濟數據公信力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是在推進統計指標體系優化的工作中,有更大的包容性,讓統計領域以外的專家、學者能深度介入,用各自的專業智慧來提升統計工作的科學性。
(周清杰 作者為北京工商大學產業經濟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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