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審批與登記
第二十一條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投資者應根據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二)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四)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五)被并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八)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九)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十)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要求報送的文件。
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送。
第二十二條股權購買協議、境內公司增資協議應適用中國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協議各方的狀況,包括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等;
(二)購買股權或認購增資的份額和價款;
(三)協議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四)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六)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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