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進口石腦油備案審核工作規程
一、生產企業職責及程序
(一)備案。
生產企業申請返還進口環節消費稅的,應準備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專員辦提請備案: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類型說明(分為單一型生產企業和復合型生產企業,單一型生產企業是指僅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的企業;復合型生產企業是指生產但不限于乙烯、芳烴類產品的企業);
3.企業生產概況,具體包括本企業生產的乙烯、芳烴類產品目錄及產品說明,石腦油與乙烯、芳烴類產品的投入產出比、石腦油的其他用途、財務核算辦法;
4.《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后返企業備案表》(見附1)。
年度終了以及企業進口的石腦油用途發生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企業應到專員辦重新備案。
(二)申請審核。
在申請返稅前,生產企業應向專員辦報送以下審核申請材料:
1.申請返稅文件;
2.《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后返申請審核表》(見附2,一式四份);
3.購貨合同、進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商務部出具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明細表》(見附3);
6.《海關專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
7.產品銷售明細表及銷售收入明細賬(原件及復印件);
8.石腦油移送使用臺賬;
9.專員辦審核時需要的其他資料。
企業應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所報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企業公章。
二、專員辦職責及程序
(一)受理。
專員辦收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應對原件與復印件的一致性進行核對,在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還,并區分以下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1.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齊備的申報企業,專員辦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明確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報企業填寫《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后返申報登記表》(見附4);
2.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申報企業,應在收到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補齊材料;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明確告知無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時退回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核。
專員辦應在收取企業報送的申請審核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原則上以書面資料審核為主,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申請返稅的石腦油是否已經全部繳納進口環節消費稅;
2.稅款繳納人與申報人是否一致;
3.對單一型生產企業,要審核企業對申請返稅的石腦油是否存在轉售行為;
4.對復合型生產企業,要審核申請返稅的進口石腦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之外的用途;
5.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的數量、規格等;
6.專員辦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三)出具審核意見。
專員辦審核確認無誤后,應由經辦人員在《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后返申請審核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本單位公章后退還申請企業,并抄送財政部(預算司和監督檢查局)。
(四)資料保管。
專員辦應建立審核統計臺賬,分戶逐筆登記,妥善保管以下審核材料并按長期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保存:
1.企業申報的全部申請審核資料;
2.經簽署意見并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后返申請審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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