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長沙9月16日訊 (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 戴丹) 鄧芳是湖南一家事業單位的普通職工,去年年初她花10多萬元購買了一臺本田飛度,并時常作公務之用,年底單位給她發放了6000元的交通補貼。這6000元的交通補貼算不算“工資、薪金”,該不該計個稅?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相關的政策規定予以明確。
而在日前出臺的《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中,國稅總局大企業司明確指出,對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計算企業所得稅可以計入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位稅務律師告訴記者,在目前正在開展的“查稅風暴”中,由于部分稅收政策文件的可執行性不強,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和爭議。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財務會計處理、稅收政策法規“打架”現象等方面。
針對當前爭議較多的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六大稅種的問題,國稅總局日前下文進行了明確。其中能源行業和金融保險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成為此次文件規范的重點領域。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釋疑個稅熱點
·單位給員工報銷的旅游費是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取得高溫補助是否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故個人取得高溫補助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因請病假而被單位扣除的工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并入工資總額中?
回復: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是實際發放到職工手中的工資,所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并入請假扣除的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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