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6日從住房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對試點目標原則、職工權益保障、資金使用方向、貸款風險防范、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試點原則是嚴格控制貸款用途,實行專款專用;規范貸款審批程序,貸款資金實行封閉管理;加強風險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試點工作以城市為單位進行,由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負總責。
意見強調,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嚴格控制貸款規模,禁止無償調撥使用。
意見規定,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發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意見要求,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
意見明確,必須加強貸款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任何項目貸款。必須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檢查。對在住房公積金試點工作中出現違紀行為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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