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布。
《規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規定》后,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經營和外匯資金運用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境內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
本規定所稱內部成員,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是指境內企業內部成員(以下簡稱境內企業)依照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境內自有外匯資金的行為,包括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第四條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經核準設立并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內部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以委托貸款的方式進行。
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可在委托貸款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進行。
第五條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當以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可自由支配的外匯資金進行。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并應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水平約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第六條境內企業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于其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托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委托貸款資金匯入境內企業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占用該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入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資金的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委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第七條境內企業應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等各項統計報告義務及外匯資金的收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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