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分為資金補助、貸款貼息和直接獎勵。
第七條 循環經濟技術項目建設主要采用資金補助和貸款貼息的方式,項目申報單位可在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
(一)資金補助
項目補助金額根據投資額或者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除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外,每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按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項目周期不超過3年。
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市發展改革委驗收的企業項目,由企業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給予審核費用超過5萬元部分30%的補助,最高補助額不高于10萬元。
(二)貸款貼息
根據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建設和改造項目貸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貸款實際到位和支付利息情況,給予50-70%的貸款貼息。貼息額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項目貸款利率低于人民銀行公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實際利率給予貼息補助。貼息期限2年,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本區確定的重點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申報資金補助和貸款貼息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資金,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自籌資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30%。
第八條 循環經濟建設相關工作主要采用直接獎勵和資金補助的方式。
(一)直接獎勵
按照節能量獎勵。對節能量200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根據節能量按300元/噸標準煤計算,原則上每家單位不超過50萬。由企業提交改造前用能狀況、節能措施、節能量及用能單位能源計量檢測報告,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經認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審核,專業機構對出具的節能量審計報告負責。同時,對全區節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單位再給予10萬元的資金獎勵。
按照行業獎勵。在不同行業領域各選取3個節能先進單位,給予每個單位5萬元資金獎勵。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項目,由終端用戶提出申請,對終端用戶給予10萬的資金獎勵。
對列入國家和北京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給予30萬-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對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過市有關部門驗收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節約型小區試點單位給予10萬-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復申報。
(二)資金補助
能源審計、監測、循環型園區建設等項目主要采用資金補助方式,補助金額根據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
第九條 對國家、北京市和海淀區有關部門已支持過的同一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重復安排資金補助和貸款貼息。
第四章 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十條 貸款貼息、資金補助和直接獎勵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自愿申報,按照每年《北京市海淀區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年度《北京市海淀區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按照統一制定的項目申報文本格式,準備申報材料上報區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的審核、評估、驗收等工作,采用部門聯審、專業機構評估等方式,確定專項資金撥付計劃。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負責撥付年度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及時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請工作按照支持領域每年安排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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