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該專項資金的實施及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建立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跟蹤機制,由區財政局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區審計局、監察局對專項資金的實施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收到財政撥款后,要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項目建設期內,項目單位應每半年向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報送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向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報送項目竣工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八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已撥財政資金,并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于每年年底向區政府專題匯報專項資金的評審、撥付、使用和績效跟蹤等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海淀區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淀區促進環保產業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財預〔2007)274號)同時廢止。
附:項目申報咨詢收費服務
報價:不含異地差旅費用
【項目申報代理服務】:如當次項目申報未成功,下次申報免前期申報費用。
項目服務時間范圍:4個工作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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