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華中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9]2925號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慶省(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中電監局,鄭州、長沙、成都電監辦,華中電網公司:
為疏導電價矛盾,完善電價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為合理反映燃煤電廠投資、煤價、煤耗等情況變化,適當調整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水平。江西省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上調0.2分錢,現行上網電價低于標桿電價的機組,同步上調;四川省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上調1分錢;重慶市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上調0.4分錢,其他燃煤機組同步調整;河南省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下調0.3分錢,現行上網電價高于標桿電價的機組,同步下調。
(二)為合理補償燃煤機組脫硫成本,將重慶市統調燃煤發電機組脫硫加價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錢調整為2.0分錢。
(三)為促進水電站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緩解水電企業虧損嚴重、更新改造資金不足等問題,適當提高部分水電企業的上網電價。湖北省水布埡電站3號機組上網電價暫按照1、2號機組上網電價執行;江西省上猶江、洪門、江口、廖坊、柘林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3分錢,萬安水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磽磧、瓦屋山、大橋、仁宗海、獅子坪、紫蘭壩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3分錢;葛洲壩電廠送湖北基數電量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18元,其余上網電量執行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24元。重慶市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企業,2008年7月份以前投產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30元,2008年7月份以后投產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31元;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企業上網電價由重慶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四)由于水電項目開發的政策環境變化較大,新建水電暫停執行我委核定的水電標桿電價。四川省瀑布溝電站暫執行臨時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30元。
(五)江西省分宜發電公司和分宜第二發電公司國產循環流化床機組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47元。同意江西省磯山湖風電場、長嶺風電場、大嶺風電場執行中標價格。
有關電廠調整后的上網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二、理順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關系。2008年8月全國火力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影響電網企業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調整銷售電價予以疏導。
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到每千瓦時0.4分錢。其中,四川省列入國家地震災后重建規劃的39個縣、市、區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
四、各省(市)銷售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暫用于解決電網企業“一戶一表”改造投資還本付息等問題。
五、為逐步完善跨省跨區電網輸電價格機制,此次湖北、河南、湖南、江西、重慶省(市)提高的銷售電價中含華中電網公司輸電價格每千瓦時0.05分錢。
六、適當提高電網銷售電價。有關省(市)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湖北省3.20分錢、湖南省2.70分錢、河南省3.45分錢、江西省2.84分錢、四川省2.24分錢、重慶市3.20分錢。各類用戶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二至附件七。
七、進一步優化銷售電價結構。同意江西省推進城鄉工業用電同價,實現全省各類用電同價;湖北省將非居民照明及商業電價與非普工業電價合并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河南省將一般工商業電價與非居民照明電價合并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四川省實行商業與非居民照明用電同價;重慶市實行商業與非居民照明用電同價。
八、以上電價調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執行。其中,電力用戶11月20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一、華中電網部分電廠上網電價表
二、湖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三、湖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四、河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五、江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六、四川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七、重慶市電網銷售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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