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昨天發布《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家用電器生產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實施后,將填補我國家用電器行業召回制度的空白。
草案規定
標準產品普遍存在危害性
草案中強調,為了加強家用電器產品安全監管,預防和消除其可能導致的損害,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家用電器產品中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施行召回制度。
方式召回措施境內外應相當
據介紹,家電類產品召回主要有兩種方式: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即由生產廠商發現問題,主動提出召回;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質檢總局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地方質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草案規定,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各級地方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與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并按規定逐級上報。
處罰違規者最高擬罰3萬
記者注意到,該草案中規定,生產者應當記錄并保存家用電器產品設計、原料采購、制造、銷售、產品標識以及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及時向所在地的地方質監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被召回的情況、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一旦生產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將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征求意見草案規定,缺陷家用電器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的,生產者實施召回不免除其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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