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最近發布《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確認缺陷的汽車,生產商要立即停售,而不是像以前那樣有10天的"緩沖期".相關罰款額度大幅提高,隱瞞缺陷責任的生產商將面臨最高一半貨值的罰款,而不是以前最高三萬的不痛不癢的罰款。
亮點一:確認缺陷停止進口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商確定汽車存在缺陷或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產品,通知銷售者停售,告知用戶產品的缺陷、風險、安全使用建議和預防措施,必要時應告知用戶停用。
這比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更嚴格。按照目前規定,制造商確認汽車存在缺陷,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主管部門報告,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產品,并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境外制造商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將報告內容報送商務部并通告進口商。
亮點二:罰款額度大幅提高
征求意見稿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對于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存在缺陷的,未構成違法的將處以貨值金額的2%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現行規定中,對于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嚴重性的,最高罰款只有3萬元。
不過大成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高級合伙律師陳北元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對消費者的賠付范圍太小,"第五條,對 召回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 支付的范圍太小,僅規定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運輸等費用,不夠具體細化。"
亮點三:必要時可查扣缺陷車
征求意見稿規定,主管部門有權進入生產者、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銷售者、修理者、租賃者等相關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而現行規定中沒有這樣的要求。
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外有別"、"區別對待"等不合理現象也將得到嚴格規范。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及時通報其生產的汽車產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的召回信息同步通報。
消費者發現缺陷仍會被踢皮球?
盡管征求意見稿比現有規定有更多詳細新規定,但長期關注汽車維權的大成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高級合伙律師陳北元認為,其中有許多不足之處。"第二章缺陷調查和認定中沒有規定消費者投訴啟動調查的程序,也沒有規定消費者投訴的渠道和對消費者投訴的處理程序。如果消費者發現汽車有缺陷,仍然會投訴無門或被踢皮球。"
陳北元表示,應當將第31條規定放到第二章并加以細化。
(本文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作者:何穎思、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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