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汽車、藥品、食品、兒童玩具之后,家用電器召回制度也終于被提上日程。7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網上公布《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家電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這意味著近一兩年來經歷過多宗家電召回事件后,我國已經開始著手將其納入法定體系。
征求意見稿中表示,對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由生產商或其他經營者通過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召回。而缺陷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征求意見稿對家電產品召回規定了兩種方式:主動召回、責令召回。主動召回即由生產廠商發現問題,主動提出召回;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質檢總局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地方質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對于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家電企業,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于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拒不配合缺陷產品調查,不進行缺陷調查或不及時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調查結果等行為也都將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張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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