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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閘口正徐徐開啟。財政部20日發布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地方公債在四地試水是對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完善,也有利于應對債務風險,但對試點地區來說,直接債務管理或許是不小的挑戰。
試點
滬浙粵深四地自行發債
這 份 自 發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根據《辦法》,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采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辦法》還要求,試點省(市)應當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省(市)財政廳(局、委)網站等媒體,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
“這符合之前我們所探討的在決策上管理部門已經確認的地方要發展陽光融資的舉債制度。”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長期從事地方政府債務研究的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教授時紅秀認為,這是在論證了多年后,終于在政府建設方面提出的實質性措施,即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不管是對債務人還是債權人來說,對雙方責任更加明確化,避免形成新的不良資產。與此同時,有利于通過資本市場這一形式來規范政府行為和資本的使用方式。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總體來說,這次試點一方面是對分稅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在短期內也有利于應對債務風險。從制度來講,地方本應具有其相對獨立財權包括債權,這是對地方政府財政相對獨立性的一個認可。從應對債務風險角度也是非常有意義的,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問題,需要地方自身做出努力的基礎上,還需要在中央和地方的財權、財力關系做一些相應的調整,適當向地方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