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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十二章改革考試招生制度
(三十六)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貫徹素質教育理念,按照科學、公平、規范、高效原則,積極穩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行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學校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的招考辦法,逐步形成招考分離、分類考試、多次考試、多元錄取的招生模式,建立有利于選拔創新人才、培養多樣化人才、保證教育公正公平、促進素質教育和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的考試招生制度。加快推進考試招生制度的規范化、法制化,完善政府在考試招生中信息公開、綜合服務、安全保障和依法監督職能,提高教育考試機構專業化服務水平。
(三十七)完善中小學入學考試招生制度。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近免試入學制度,嚴禁各種形式的選拔考試、測試和面試。完善初中升高中考試招生方法,全面實施學業水平考試與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的高中招生制度,發揮優質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的導向作用。建立完善評價機制,健全優秀特長學生錄取程序與辦法,探索多樣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實行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或根據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注冊入學。
(三十八)改革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深化考試內容和形式改革,著重考查綜合素質和能力。建立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基礎上,以統一考試錄取為主,與分層次、多元化選拔和多樣化錄取方式相結合的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高等職業學校人才選拔培養機制,逐步擴大高職院校自主招生試點。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試辦法,探索實行社會化考試。探索成人高校注冊入學辦法。改革研究生招考辦法,強化創新能力考查,規范和發揮導師在選拔錄取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有利于專門人才、創新人才選拔的多元錄取機制,完善擇優錄取、自主錄取、推薦錄取、定向錄取、破格錄取等錄取辦法,增加考生選擇機會。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以統一入學考試為基本方式,結合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對特長顯著、符合學校培養要求的,依據面試或測試結果自主錄取;高中階段全面發展、表現優異的,推薦錄取;符合條件、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行業、地區就業的,簽訂協議實行定向錄取;對在實踐崗位上作出突出貢獻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專門程序,破格錄取。深入實施學校“陽光招生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健全學校負責、省教育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落實學校招生自主權。
第十三章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三十九)全面推進現代學校管理。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建立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明確政府管理和各級各類學校辦學的權利和責任,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各級政府對教育的管理要從直接行政管理為主轉向規劃引導、政策調控、資源配置、信息服務、督導評估等宏觀管理為主,推進學校科學發展。減少和規范對學校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障學校充分行使辦學自主權和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落實高等學校“七個自主”的權限和責任。擴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模式、育人方式、資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辦學、社區服務等方面的自主權。探索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傾向,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根據學校的類別、規模和任務,完善學校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制度。
(四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公辦高校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依法落實黨委、校長職權。完善大學校長遴選機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建設,發揮群眾團體作用。完善民辦高校法人治理結構,保障民辦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學校。
加強高等學校章程建設。各類高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規定管理學校。尊重學術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擴大社會合作,探索建立高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探索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推進專業評價,積極探索構建省域內對高校學科、專業、課程等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的體系。
(四十一)加強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建設。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健全校長任職條件和任用辦法。推進學校內部管理改革,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和內部民主監督機制。通過實行校務會議、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校務公開等形式,建立起依法辦學、科學管理、職責分明、民主監督的學校內部管理制度體系。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建立中等職業學校與行業企業合作機制。建立社區、家長和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的有效機制。
第十四章深入推進辦學體制改革
(四十二)深入改革辦學體制。堅持教育公益性,以增強學校活力、提升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為目的,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制,促進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協調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推進公辦學校體制改革,以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和扶持薄弱學校為重點,積極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辦學,開展聯合辦學、委托管理、集團化辦學等試驗,增強公辦學校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水平和效益。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完善優惠政策,鼓勵公平競爭,引導社會資金依法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四十三)積極鼓勵和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將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為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職責,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推動社會力量多種形式興辦教育,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教育項目建設。支持和鼓勵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增強品牌意識,加強內涵建設,努力辦出特色,辦好一批高水平民辦學校。
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和落實支持民辦教育的優惠政策,保證在征地、基建、稅費、信貸和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職稱)評聘、科研立項、繼續教育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支持民辦學校提高辦學水平,提升辦學層次。
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鼓勵以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方式,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各級政府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貢獻突出的組織、學校和個人。鼓勵社會向民辦學校捐資,建立政府、社會和學校各方共同參與的民辦教育發展基金,對貧困地區、教育資源稀缺地區的民辦學校給予政策支持和經費獎勵。
(四十四)正確引導和依法管理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民辦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管理。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審批、管理和退出機制。積極探索對民辦學校實行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管理。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理事會或董事會及其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形成自我約束機制。落實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資產、抽逃資金和挪用辦學經費。建立辦學風險防范、學費監管和信息公開等制度。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評估,實施辦學過程監督,促進民辦學校規范辦學,確保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
第十五章深化管理體制改革
(四十五)加強政府教育統籌。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完善公共政策,推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按照建立“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范有序”現代教育管理體制要求,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
明確和落實各級政府發展教育的職責。加大省級政府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依法落實發展義務教育的財政責任。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重點扶持困難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發展。強化省、市級政府在協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整合職業教育資源方面的責任,完善“政府統籌、行業參與、社會支持”的管理體制,促進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和資源共享。完善以省級政府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體制,積極支持部省共建高等學校,促進條塊結合,推動特色發展,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完善省對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體制,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依據國家標準,合理確定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條件、教師編制等實施標準。統籌推進教育綜合改革,促進教育區域協作。市(州)、縣級政府履行職責,發展管理好當地各類教育。
(四十六)轉變政府教育管理職能。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調整政府與學校的關系,逐步試行“管、辦、評”分離,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務體系。科學定位政府管理,按照公開、透明、效率、激勵原則,形成以法制為基礎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改變直接管理學校的單一方式,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促進向學校放權,逐步形成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科學發展的良性機制。
(四十七)健全現代教育決策機制。完善決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重大事項公示、聽證制度,重大決策作出前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加強教育決策研究,建立決策咨詢委員會,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開制度和途徑,完善新聞發布制度,豐富公開形式,保證信息公開及時準確。
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等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教育類社會中介機構,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教育中介機構或民辦非企業非經營性教育服務機構,提供決策咨詢、專業指導、委托管理和監測評價或認證評估等服務。